湖南省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61894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2009-08-21

公开日期:2009-08-2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9日)

来源:市经信委2009-08-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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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2003〕7号(2003年6月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放手发展民营经济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三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扩大社会就业,拓展内需和改善供给,繁荣城乡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强省富民的战略举措来抓。�

    2、坚持公平待遇、政策激励、法制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废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歧视性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促进民营经济、民间投资、民办事业的大发展、大提高,努力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二、放宽市场准入,激活民间投资

    3、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没有明文规定的允许条款等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凡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经济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城乡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引进民间投资。�

    4、降低注册登记门槛。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投资人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允许企业和个人以所拥有的驰名商标、湖南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价折股,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认缴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可依法设立,其余部分可按规定分期注资到位。�

    5、简化登记前置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关联审批制度。�

    6、放宽企业冠省名条件。允许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民营生产型企业,800万元以上的民营商贸型企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或湖南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冠“湖南”省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以申办冠省名的企业集团。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7、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从事民营经济。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自辞职之日起3年内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聘用),工龄连续计算(但重新录用其辞职补助费须全额退还)。离岗、提前退休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按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从优对待和办理。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为5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8、下放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省、市(州)政府投资审批权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民间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国土等必要环节审批外,目前须经市(州)审核、审批的,由县(市、区)自行审批,报市(州)备案;须经省审批的,由县(市、区)直接审批,报省备案。�

    9、增加民营经济土地供应。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企业土地为行政划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进入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的民营企业项目,在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重要项目可由省、市(州)直接调剂指标。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或联营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其应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和矿业权价款,视项目性质可采取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5年)、记帐付息、出让金和价款作价入股、年租金等方式处置,但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或处分抵押权时须一次缴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民营经济可以协议出让或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财税支持

    10、加大对民营经济信贷支持、金融服务力度。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主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投入比重。全面制定和实行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大力推进适应民营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开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开办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对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客户经理”制度。对积极查处逃废债务、信用良好的县(市、区),各有关银行要适当下放基层行信贷审批权限。更多运用信用证、保函、商业汇票等信用形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有条件的市(州)可吸引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和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建立为民营经济服务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要扩大和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承保范围和服务。�

    11、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市(州)、县(市、区)都要积极组建政府出资引导或企业互助性会员制和自然人合股等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银企保关系。切实解决融资担保中的政策配套问题,简化程序,减少各类收费,扩大担保融资并降低投资成本。担保公司资本金与可担保贷款配比放大到5―10倍。保险公司要探索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保险业务。凡经过信用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相关银行要加快贷款发放进度,并给予利率优惠。政府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办〔2000〕59号文件精神,3年内免征营业税。省财政自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拿出2000万元,设立专门帐户,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12、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创造条件,争取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参与重组省内上市公司或借壳上市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分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业绩突出的民营科技企业到境外创业板上市。鼓励支持私人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实业投资,积极组织和引导民营企业对外招商引资。�

    13、加大对民营经济财税支持。从2003年起,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逐年提高省工业技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支持民营经济项目比重。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民营企业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民间资金投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争取安排国债资金。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途径和办法。对安置吸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依照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对民营工业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户收购免税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对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引导民营经济提高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14、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在鼓励和促进全省各类民营经济竞争发展和全面提高的基础上,省里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一是抓好一批骨干企业,重点扶持科技型、出口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使之发展壮大成为能够代表湖南民营经济形象和水平的示范性企业。二是抓好一批技改项目,每年确定一批民营企业重点技改项目,纳入全省技改项目和创新项目计划予以支持。三是抓好一批名牌产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品牌经营,开发“名、优、特、新”产品,培育和形成一批湖南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在省内外定期组织全省民营企业商品展销会。四是抓好一批工业园区,在全省选择一批重点县(市、区)或在现有的工业园区中创建、发展民营工业园区,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园区集群发展,提升产业品位。五是抓好一批专业乡镇,在民营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发展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块状经济,结合小城镇建设发展,形成民营特色经济。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民营经济发展重点。�

    15、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引导民营经济创新组织结构,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的私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支持较大规模和实力的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从家族式经营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鼓励民营企业重视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创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民营企业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和联合。对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的民营企业,给予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的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省、市(州)知识产权部门联合给予资助。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人力资源、财务、质量和市场管理,逐步健全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建立良好的管理基础。在民营企业中广泛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6、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中打破所有制界限,鼓励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和创业。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职称评审、人才资源配置、国外智力引进以及各类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定期举办全省民营企业人才招聘会。有计划地选送部分民营企业主到各级党校或行政学院(校)培训,组织民营企业家出国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加强职业经理人才培训,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机制,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配置市场化。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素质。�

    17、着力推进民营企业诚信建设。尽快建立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监管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信用制度。对民营企业试行信用评估,健全信用档案库,加强信用基础工作。民营企业要主动向银行和税务部门提供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时还贷,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通过广泛开展“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等多种形式,努力培养诚信市场主体,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资信透明度和知名度。整合信用资源,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努力构筑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五、切实加强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18、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制定科学考核办法,加大目标考核力度。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下大力抓民营经济工作,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各部门要加强协商,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19、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批先进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参加有关评先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民营经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营业中的好典型,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经验,真正把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给予其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和舆论支持。�

    20、切实维护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建立健全保护私人财产的地方法规。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不得强行改变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违反规定给业主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政法机关要依法平等保护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的权益,建立和健全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制。�

    21、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一卡制”收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索、拿、卡、要”行为,把服务民营经济作为评价行风的重要内容。省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向各市(州)、县(市、区)及大型民营企业和部分抽样个体、私营经济户寄送调查表,进行一次行风评议,评议不合格或靠后的部门,须说明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各市(州)、县(市、区)可建立相应的行风评议和民营企业投诉机制。�

    22、理顺和完善民营经济管理体制。省委、省政府成立加快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一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一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全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在下一步机构改革中,将专门设立以服务民营经济为主的中小企业发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各相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方式,落实扶持民营经济的政策,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工商联要进一步加强与民营企业和人士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管理、引导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建立和完善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所有公务人员都要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立足本职工作,为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23、积极探索和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开展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的工作,积极探索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逐步形成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和机制,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从实际出发,抓紧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对本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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