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结束1个多月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终于来了。
12月22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发布,根据《办法》内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含5大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扣除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大病医疗及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标准有所提高:
大病医疗:
扣除限额由6w提升至8w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由1200/月提升至1500/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的由1000元/月提升至1100元/月
同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
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
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
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此外,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公布了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个税的扣缴计算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5项专项附加扣除 两项目额度有所提升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从今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来看,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大病医疗及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标准有所提高:
大病医疗:
扣除限额由6w提升至8w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由1200/月提升至1500/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的由1000元/月提升至1100元/月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时报君粗略计算,按此标准,每年最高可扣除达到15.44万元(2子女一年24000元,成人继续教育8400元,大病医疗80000元,租房18000元,赡养老人24000元)。
以每年最高扣除标准计算,除去三险一金等其他扣除项后,年收入20万元可少缴税11480元,年收入若超过110万元者,每年可少缴税超6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19年1月1题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按照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纳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对于非居民则按月或者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1
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
劳务报酬所得
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
其中,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3
稿酬所得
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减除费用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费用
其中,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2
非居民个人的扣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