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经确认后其人事关系可挂靠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进行人事代理。�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原服务期满,纯属流动原因不能调转组织人事关系的,经用人单位考察,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重新建立人事档案,确定其工资标准、职称资格及连续工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接续手续。�
第十四条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原则上由引进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保证就近到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就读。�
第十五条 对于各类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可定期组织进行体检、疗养、学术研讨、学习考察,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凡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特聘人才工作证》。持证人在人事管理、领办创办企业、成果转让、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待遇。�
凡引进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才,享受公有制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凡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不分单位性质、人才类别,均纳入全市各类专家、劳模评选表彰和奖励范围。�
第三章 人才储备�
第十七条 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愿意在本市落户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本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均为我市人才储备的对象。�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人才储备的相关手续,并对所储备的人才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人才储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到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三)人才储备对象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才储备协议。
第二十条 储备人才在储备期间享受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代理服务。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所储备人才提供人才供求信息、择业咨询指导、推荐就业服务,及时办理推荐就业有关手续。户口迁往本市的,可将户口迁至市、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视财力安排一定的人才储备工作经费,用于对储备人才的生活费资助、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人才培养投入资金,每年应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应增长。企业要确保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
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各高校合作,在职培养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在职人才签订回原单位工作不低于五年服务期协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资助10000元,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资助20000元;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分别资助7000元、14000元,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分别资助3500元、7000元。�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对接培养的方式,培养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在校研究生。由用人单位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核实后统一与学校和个人签订合同,从研究生一年级开始,每月给予在校硕士研究生300元补贴,在校博士研究生500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