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引进人才和现有优秀人才资格的审定。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科技、财政、经济、教育、卫生、科协等单位参与,做好人才资格的审定工作。�
(四)完善各类人才的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分层次、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各类人才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职务、职称评定、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等依据。�
(五)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督促检查。将人才工作纳入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绩效评估内容,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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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金支持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2009年,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作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奖励等。以后每年在 2009年的基数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提高。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应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每年按一定比例相应增长,加大对人才开发的投入和引导力度。 �
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企业用于人才开发的费用可列入成本,按税收政策在税前列支。�
第三十条 按以下方式对用人单位给予人才开发项目资助:�
(一)对按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发放补贴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全额承担;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50%;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30%。�
(二)对企事业单位在职培养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和用人单位对接培养急需紧缺专业在校研究生的人才开发项目,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30%。�
(三)其他有关人才开发项目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国家、湖南省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已经给予资助的,不再进行资助。�
第三十一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综合奖。“张家界杰出人才奖”为我市综合性最高荣誉奖。该奖项每四年评选一次,每次1至2人,每人奖励2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完善张家界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提高市级拔尖人才相关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如引进人才违约,应将已享受本规定的各项待遇,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每年按比例递减后,余额退还给原支出单位。�
用人单位在职培养和对接培养的人才违约的,应全额退还所资助和补贴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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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人事工作 人才引进△ 人才培养 人才使用 通知
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 2009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