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5)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基层和企业工作。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1—2档(级);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就业期间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基层工作的,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优先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中公开考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经有关部门批准、本单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职,在全市范围内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不超过五年。五年期满后,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省、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在省、国家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者及优秀科技辅导员给予奖励。

  (五)鼓励党政机关在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含提前退休)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市内创办、领办企业或参与企业工作。在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创办、领办企业,参照引进人才享受项目立项、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企业视情予以奖励。

  (六)鼓励、支持退休人才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咨询、领办创办企业。退休人才被用人单位返聘,在协议薪酬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为其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额的商业保险。事业单位返聘优秀退休人才,经确认后,在聘期内视同在职人员,将其经费列入用人单位预算。

  (七)延长高层次人才退休年限。企事业单位中在岗从事与其专业相应工作(返聘的离退休人员除外),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限一至五年。

       

第六章 人才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抓好人才服务:

  (一)加强人才载体建设。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企业新建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统筹组织、人事、农业、科技、教育、卫生、扶贫、共青团等单位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作,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科技特派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基层人才创业平台。

  (二)加快人才市场建设。建设市、县两级人才市场,规范人才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完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建立人才信息库,推进人才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才市场信息传递与沟通渠道,促进人才信息资源共享。

  (三)建立服务人才“绿色通道”。实行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制度、高层次人才社会优待制度,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对于高层次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或特殊贡献的人员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社会优待证》,享受景区游览、看病就医、常规体检等社会优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强化人才管理:

  (一)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制度。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人事网站和人才交流会等形式,每年发布一次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信息和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

  (二)实行人事立户登记管理。对具有用人自主权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不分规模大小、成立先后、所有制性质,全部实行人事立户登记制。用人单位凭《人事立户登记证》,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人才手续,享受有关人才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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