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桃洪镇石门便民办勤进村村霸欺凌八旬的(2)

《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邻里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隆回县公安局以“邻里纠纷”为由不刑事立案,违反法律规定;不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程序规定。

“通行权”应由徐善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采用暴力,更不应由国家机关来主张!

(三)隆回县公安局真的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吗?

2017年8月13日前,徐善君等二十多次严重影响老人及其他村民生产生活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什么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这是依哪家法律呢?

813案,白雪梅是在我们合法权益反复受到侵害,二十多次报警求助无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唯一的自卫。县公安局以“砸门、泼小便”为由拘留白雪梅七天!而对村霸罗迎红仅以“砸窗、泼大便”拘留七天。为什么选择性忽略了徐善君、罗迎红向老人撒石灰在先、砸窗户在先、向老人身体浇淋大便在先的事实,砖块击伤罗腾娥致轻微伤的事实、徐善君自伤诬陷的事实?

村霸们几十次违法犯罪不处理,我唯一的一次自卫就拘留。这是典型的“只许村霸犯罪,不许百姓自卫”的强盗逻辑!这又是依哪家法律呢?

(四)党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多次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布了政策,把重点放在对村霸、乡霸、宗族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打击上。党中央规定属于“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倚强凌弱、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请马上举报……请问徐善君等11宗罪为什么不属于“村霸”行为?为什么不属于“涉黑涉恶”?

(五)我们认为村霸寻衅滋事的恶行触犯了《刑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且此类刑事案件为公诉案件无法自诉。但隆回县公安局不就法律事实、法律后果、法律依据、法律程序正面答复上述疑问,而以“邻里纠纷”及“通行权”来王顾左右而言他,这是不是“耍流氓”?

(六)石门便民办少数领导干部、公安干警徇私枉法,是非不分、肆无忌惮地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难道党纪国法就没有办法奈何他们?

由于我们法律知识有限,或有法律上的误读,恳请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及党的政策,正面答复我以上无法想通的疑问。

四、八旬老人的诉求

1、依法对以徐善君、罗迎红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责令该团伙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医疗费用、退还强占的耕地及宅基地;

3、依法撤销隆回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4日做出的隆公(石)决字[2017]第24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4、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请求,则再次恳请隆回县委、政府依照有关的政策法规,逐个地、正面地答复“六点疑问”,以了却五十二年党龄的老党员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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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25121324

采集证据通知媒体司法机关

2018-07-01 10: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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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网友20180317112907

我就是黄孝卿及其儿子们口中的〃村霸"徐善君,先简单介绍一下我:1975年生,1985年父亲徐再元因病去世,与母亲(大字不识,农村妇女,2011年过世)相依为命,靠种田艰难维持生计,为补贴家用,我初中毕业就外出务工,卖苦力成家立业,聚妻生儿育女,勤劳节俭小日子日渐红火,却不幸有此恶邻!

由于没文化不会写,卖苦力又没有多少时间写,就晚上有空的时候写一段,大家就当看小说,真实的故事,社会之残酷,弱肉强食,贼喊捉贼,堂而皇之,脸不红心不跳……知道什么是虚伪之最高镜界,什么是无耻之最高镜界……现实残酷无情,防范于未然吧!

事由:

①.1983年家父徐再元与黄孝卿合伙一块买下原村废弃造纸厂,作为房屋基地,同年在村干部共同协商下签订了《卖契》、《分屋立据》:……地基四抵分明,抽签分地,黄孝卿占左边作价1600元,徐再元占右边作价1400元,各修三间,共七个垛子,中间共一个垛,以公垛为界……新修房屋后,前左右都不能裁任何树木作物……白纸黑字约定了:各修三间共七个垛子(农村人都知道7个垛子就是6间屋),地平分,修屋后,前左右无任何障碍物!(众所周知,原造纸厂由两块田修建,左边正屋地高屋也高,右边陪屋地短屋也短还有两个料池需填平,修房子造价,所以左边作价1600元,右边作价1400元)。

②买地之后,1983年冬至1984年两户各自在自己的地基后面各修1幢土砖猪舍,两猪舍间距0.6米,各出了0.3米山檐,滴水相挨为界。

1991年,黄孝卿在自己地基前面修建了一段石头保坑墙,东抵小溪,西抵我家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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