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D9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11-0267-01
一、改革背景
1、我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最早发端于夏朝,为了实施监督惩治官员的不法行为,夏制定 “皋陶之刑”。周朝设立监察官员。秦始皇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五种,一是通过公卿百官的奏章了解。二是派监御史监察。三是审查账目。四是通过举报。五是皇帝亲自巡视。汉承秦制,但是有所更新。魏晋以后,监察制度有重大变化,一是御史台独立,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由中央不定期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隋唐两代,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唐朝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为行政监督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根据。除此以外还设立了谏官组织,建立了言谏制度。宋代的监察制度模仿唐朝。元代尤其重视监察御史,大幅度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而中华民国反贪制度建设是‘强力建设——趋于完备——作用日渐减弱——名存实亡的衍生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隶属于政务院。1949 年11 月,中国共产党设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4 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1959 年监察部被撤销 。1986 年 12 月,我国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监察部。1987 年,十三大做出了以“党政分开”为原则的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央和地方撤销纪检机关。1993 年,我国开始实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模式,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反腐模式由此而始。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反腐决心、反腐力度、反腐成效前所未有。
2、十八大前我国监察体制的弊端。
(1)监察资源不集中。
我国监察体系可被概括为“三驾马车”模式。党纪委、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三轨并行 ,难以集中发力,影响反腐职能的有效发挥。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
(2)监察权不独立。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国务院监察部。监察对象限于政府机关内部,而监察机关又隶属于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之一,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同体监督”问题。
(3)纪检机关权力不受监督 十八大以来,我国更是进一步强化了党纪委在反腐中的主要作用,凸显了党纪委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但是实践中,党纪委为主导的监察体系存在的弊端便逐渐显露。无法实现可持续反腐的目标,最终只会落入运动式反腐的陷阱之中。
二、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举措
1、人大决定,地方试点。
十八大之后,在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上,党中央一直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和改革同时进行。2016 年 11 月 7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 年 10 月 18 日,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成立挂牌,成为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后首家挂牌成立的旗(县、区)级监察委员会。2018年2月底全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产生,表明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2、监察委员会。
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审议通过。此次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的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3、《监察法》。
2017年6月,监察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1月7日,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12月22日,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3月18表决通过的《监察法》。《监察法》的制定是新时代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监察法调整的主要法律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 国家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 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国家监察机关内部的纵向与横向关系。国家监察法主要内容主要涉及坚持党的领导;监察全覆盖 ;用留置取代“两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拓宽举报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