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环(3)

  2.规范危化品运输。委托第三方安评机构对水路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年度专项安全现状评估。定期开展船舶载运危化品专项治理行动。支持建立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队伍,提升应急装备水平,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

  (五)保障饮水安全。

  1.加强水源地污染整治。到2018年,全面排查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入河排污口,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建立完善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和预警监控系统,实行实时监控并与环保、公安联网。制定市级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建设预案。

  2.提高农村饮水水质达标率。继续推进规模化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配套改造、升级联网,提高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达标率和自来水普及率。切实加强农村供水机构管理,严格执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制度。农村自来水水质达标率年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实行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六)实行沟渠清淤疏浚。

  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推动垸内沟渠塘坝清淤,到2020年,按照清空见底、坡面整洁、岸线顺畅、建筑物完好、环境同步、管护到位的要求,完成5.93万公里沟渠和10.91万口塘坝清淤疏浚,妥善处理清除的淤泥,防止二次污染。建立长效运行和管护体制机制,加强质量跟踪监督。

  (七)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加强源头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清污、垃圾清理等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同步推进市县建成区和村镇黑臭水体治理。对村镇黑臭水体全面摸底调查,出台治理技术导则,明确治理技术路径、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加强联防联治,黑臭水体治理与沟渠清淤、湿地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人居环境改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相结合,利用陆域湿地的生态拦截缓冲功能,发挥环境治理协同效益。

  (八)整顿湖区采砂秩序。

  1.整治非法采砂。全面禁止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等水域采砂,实施24小时严格监管,巩固禁采成果。全面清理整顿采砂运砂船只,登记造册,安装卫星定位,指定停靠水域,对无证采砂作业船只暂扣、封存或拆除采砂设备。严格砂石交易管理,建立采、运、销在线监控体系,对合法开采的砂石资源开具统一票据,砂石运输交易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谁发现,谁执法、谁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全面禁止新增采砂产能,引导加快淘汰过剩产能,对新建造、改造、外购的采砂船只不予登记和办理相关证照。开展公职人员参与涉砂经营整治活动,严查公职人员纵容包庇非法采砂行为。编制洞庭湖区采砂规划,从严控制采砂范围和开采总量,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

  2.整治非法砂石码头。摸清洞庭湖区砂石码头情况,登记造册。全面推进非法砂石码头整治,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的砂石码头2017年关停到位,有序推进关停砂石码头生态功能修复。积极推进保护区外的砂石码头整治和规范提升。

  (九)加快湿地生态修复。

  1.积极稳妥清退欧美黑杨。在完成自然保护核心区杨树全部清理的基础上,制定缓冲区、实验区清退方案。对防护林、抑螺林进行树种调整并实施生态修复。到2020年,完成自然保护区杨树全部清退及树种调整。

  2.强力推进湿地生态修复。到2020年,修复杨树砍伐迹地、恢复岸线、恢复码头堆场侵占洲滩湿地,修复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湿地生态。加快实施国家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三峡后续项目、退耕还湿、洞庭湖GEF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项目,加快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到2020年,完成65万亩湿地修复。

  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滥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休渔期禁捕。对保留的生态矮围严格监管,实行封闭化、信息化管理,严禁对外承包、严禁开展养殖经营、严禁捕捞。在候鸟越冬期间继续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控制人为干扰。发动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监督。

  (十)加强血吸虫病防控。实施家畜传染源、人群传染源和钉螺控制工程,加强血防机构能力建设。整合各部门血防资源,推进血防综合治理。到2020年,25个血吸虫病传播控制疫区县实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达标,6个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疫区县实现血吸虫病消除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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