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在生活中并不少见,租房子需要找中介,打官司需要找律师,很多事情我们需要找专业人士代理我们做,另一方面,中介和律师也代理了房东、法律程序与我们打交道。
当然,设计模式中的代理与广义的代理还是有所差别的;A对象调用B对象提供的服务X时,使用代理模式的前提是B对象实现了IB接口,通过接口IB公布其可被代理的方法;好比铁路总公司有N多服务,其售票服务可被第三方售票商家代理,其订餐服务可被另外一些第三方商家代理,第三方商家要代理铁总的服务的前提是铁总开放这些服务;在设计模式实现中则体现为,如果B对象有A、B、C三方法,其中A、B方法面向某类服务,则定义接口IB1,C方法实现另一类服务,则定义接口IB2,在此情况下,才可以由B1Proxy、B2Proxy来代理C的IB1、IB2服务。
广义上的代理可以在B对象不通过接口公开其服务的情况下实现代理,设计模式中的代理模式则要求其实现接口,因此,我们在设计类时,良好的规范是将该类中的各种方法封装为不同的接口去实现。
上图为信息管理系统中报表工具类的设计图示,报表工具类提供报表的生成服务,生成后报表文件存储到服务器磁盘上。
代理类持有源服务类,其公布的方法实现了源服务类的方法(即生成报告),并扩展其功能,实现将报告存储到FTP上。
由此可见,代理类可用于扩展源类方法,此外也可隐藏源类方法,例如生成报表时需要设置报表的输出格式,则代理类可在调用源类生成报告方法前,先调用setExportFormat()方法来设置输出文件格式。
总之,如果我们有类B,在调用其处理一些问题时,可以使用B1、B2等代理类,为类B的方法提供更多的功能。
二、示例代码服务接口:
package lims.designpatterndemo.proxydemo; public interface IReport { public String generateRepo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