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24)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对新罪或者漏罪无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其与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商,依法确定管辖权,并案侦查。

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因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因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实施的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能够在审查起诉期间内将新罪、漏罪查清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一并提起公诉;不能查清的,应当对前罪作出不起诉处理,新罪、漏罪查清后另行起诉。

第四节  提起公诉

第二百零六条【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及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认为起诉有利于对其矫治的;或者虽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第二百零七条【量刑建议】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综合衡量犯罪事实、情节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提出适用非监禁刑或者缓刑的建议,并视情况建议判处禁止令。

第二百零八条【分案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并由同一个公诉人出庭。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

第二百零九条【分案审查】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部分的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案件整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二百一十条【先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文书制作】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根据全案情况制作一份审查报告,起诉书以及量刑建议书等应当分别制作。

第二百一十二条【并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辩护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缓刑】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

(三)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帮教的书面材料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五条【建议适用禁止令】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可以有针对性地建议人民法院判处未成年被告人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适用禁止令:

(一)禁止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1.因无监护人监管或监护人监管不力,经常夜不归宿的,禁止在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外留宿过夜;

2.因沉迷暴力、色情等网络游戏诱发犯罪的,禁止接触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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