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啦!(8)

2020年4月,投资者梁某峰等二人向深圳中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J公司、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连带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8万余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聘请公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支持投资者起诉。本案被深圳中院选定为示范案件,本案经双方充分辩论和法庭的全面调查后,被告方申请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之后又有48名中小投资者陆续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赔偿请求600余万元,均参照示范案件的调解方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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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为投保机构支持诉讼案件,深圳中院将本案选为示范案件,系全国首宗由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并作为示范案件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庭审中,深圳中院允许投服中心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为投服中心的工作人员列席庭审提供专门席位。投服中心派员列席庭审,并对支持起诉的目的等发表意见,经庭审直播,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本案成功调解,并且为后续平行案件批量调解创造了条件,充分起到了示范案件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平行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受益,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本案实现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司法效率和司法效果三者的较好结合,是探索新型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的历史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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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

破解示范判决机制的运行障碍

——邱某诉K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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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邱某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判令K公司向原告赔偿差额损失568779元及印花税和佣金。

K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2016年6月7日,K公司与甲公司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甲公司80%股权。2016年7月28日,甲公司成为K公司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K公司将甲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3月14日,K公司发布了《2016年年度报告》。2019年6月1日,K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了证监会对被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2020年10月22日,深圳证监局作出〔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K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其内容为:甲公司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K公司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甲公司上述行为导致K公司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3亿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K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2.56%、15.21%;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8亿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K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2.82%、14.85%。深圳证监局据此对K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了处罚。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原告邱某的损失进行了核算。

经开庭审理后,深圳中院在认定存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交易因果关系、“三日一价”等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2021)粤03民初2601号之一民事判决,判决确认K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确认判决在送达15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根据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邱某投资差额损失的核算,作出(2021)粤03民初2601号之二民事判决,判决K公司向原告邱某支付赔偿款221090.73元,驳回了邱某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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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示范判决机制发挥提高群体性证券纠纷化解效率的前提是示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分缘由对示范判决提出上诉,影响了平行案件的审理进程。本案尝试在同一案件中作出两个判决: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即针对已查清的案件事实,作出先行判决即确认侵权行为的确认判决,之后再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损失核算结果作出给付判决。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针对存在侵权行为并无争议,确认判决在送达15日后即生效,为平行案件的快速审理提供了可能。本案确认判决生效后,深圳中院根据确认判决认定的事实,短时间内对近400件平行案件作出了判决,投资者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了给付判决,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效率。这一尝试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示范判决运行机制的障碍,有助于纠纷的快速化解,具有示范性和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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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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