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世
赵建军
门诊问题:
法院是否有权直接管辖体育纠纷?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培训合同性质如何?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还是补偿性?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 张笑世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建军
专家观点:
◇即使有体育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认为培养协议显失公平,或认为仲裁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完全可以放弃仲裁,直接要求司法介入。
◇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培训协议,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培训合同,法学专家意见并不一致。
◇有专家认为,违约金性质应认定为补偿性,不应该过高;也有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有存在的必要,否则会影响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但即使是惩罚性赔偿,也不应太高。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北京市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王某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此时距离第一次庭审已过去将近一年。两个半小时的开庭审理后,法官宣布休庭。
案件事由说来并不复杂,但因为涉及足球专业领域纠纷,以前鲜有诉至法院的,受访专家甚至称其为“国内首例”,因此备受体育界和法律界关注。在法律实务界,法院是否有权直接管辖此类案件、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培训合同的性质、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等问题,更是引发探讨。
竞技体育纠纷法院有无管辖权?
2012年8月4日,万达俱乐部与12岁的王某及其父亲签订《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派遣球员赴西班牙培训协议书》,约定派遣王某作为俱乐部注册业余球员,前往西班牙马德里竞技足球俱乐部接受足球培训。
三年届满后,2015年8月、2016年8月万达俱乐部分别和王某及其父亲续签培训书,其中补充约定,王某年满18岁成为职业球员时,其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均归万达俱乐部所有。如“转会”需经万达俱乐部同意,否则不仅需要赔偿培训所花费用,还要支付1700万元的违约金。
“转会”是指运动员在合同期限内,从某一家俱乐部或球队,通过俱乐部或球队及个人双重合同达成协议,转至另外一家俱乐部或球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原俱乐部或球队会根据运动员的身价,得到一笔“转会费”。
2017年6月,包括王某在内的万达俱乐部首批足球运动员职业化,俱乐部决定与王某签订职业合同时,王某父子却“失联”了。2018年1月,万达俱乐部被告知,王某已经加盟丹麦的瓦埃勒足球俱乐部。一怒之下,万达俱乐部将王某父子诉至法院。
庭审的最初,围绕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这场纠纷,王某方的代理律师曾提出反对意见:“根据体育法相关规定,涉及竞技体育的纠纷,应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本案的纠纷应该交由中国足球协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第三次庭审中,朝阳区法院出示的北京市足球协会调查结果显示,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纠纷,前提条件之一是纠纷双方均需在足协注册,而万达俱乐部和王某在该协会的注册时间截止到2016年。从这一条件来看,法院直接受理并无不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张笑世告诉记者,竞技纠纷交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是体育法进行的一种前瞻性规定,实际上相关仲裁机构一直没有设立。
“一般而言,仲裁机构应该是独立的,现有的中国足球仲裁委员会依托于中国足球协会,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如果想以此来对抗司法介入,是没有理由的。”张笑世进一步解释称,在这类案件中,即使有体育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认为当时的培养协议显失公平,或者认为仲裁实现不了他的预期目标,完全可以放弃仲裁,直接要求司法介入。
签订的是培训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围绕万达俱乐部与王某签订的培训协议,在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王某代理律师表示,当事人在签署第二、三份合同时,并不知道增加了违约金条款,以为和第一份是一样的,“更重要的是,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