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代理律师称,王某和万达俱乐部的培训协议在2017年8月已经到期,和瓦埃勒俱乐部签约的时间是2018年1月,并未在合同期和其他俱乐部签合同;王某在万达俱乐部注册球员身份是2014年至2016年,“转会”时球员注册身份不在万达,不适用在注册期限内违约条件。
“即使违约了,这个培训协议的条款也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而无效。”王某代理律师说,根据劳动法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劳动自由,不能够完全交由第三方去处置。万达俱乐部规定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其所有,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对此,万达俱乐部代理律师表示,1700万元的违约金数额是基于培训合同的规定,是经过双方同意的。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本身就需要花费巨额资金,没有人会免费培养运动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协议内容。至于球员注册身份不在万达,是因为王某临时代表地方参赛,并在2017年9月将球员身份转回万达俱乐部。
万达俱乐部法务部副经理在庭后表述称:“我们管吃管住管教育,一年6.8万欧元的培养费,我们为什么选中他?难道是为了做慈善吗?”他称,按照谁培养谁受益的行业惯例,万达俱乐部出资培养王某五年,职业化后的球员注册权和处置权应该归万达所有。
张笑世告诉记者,在这种培养模式中,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培训协议,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培训合同,法学专家意见并不一致。
“如果是培训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受教育者需要缴纳费用给培训机构,参加学习。而这类合同却约定,由俱乐部出资给运动员,运动员又必须‘服务’于出资的俱乐部,更像是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张笑世说,也有很多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培训合同。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建军就是其中的代表。在他看来,即便此类案件中培训合同存在“原告提供了培训费用”“涉及足球领域的球员注册、转会”等特殊情形,但本质上并未超出教育培训合同的范畴,主要还是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前往国外足球俱乐部进行足球培训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金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
纵观三次庭审,对于1700万元的违约金数额,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第三次庭审中,万达俱乐部代理律师表示,2019年中超联赛冬季注册“转会”期间,在可查的公开新闻报道中,“转会”到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四名球员,“转会费”均为2000万元。王某本身的能力,包括“转会”所在俱乐部的地位,远高于这四名运动员,“转会”价值应该更高。
对于此类案件中高额的违约金应该如何定性,以赵建军为代表的专家认为,违约金性质应认定为补偿性,不应该过高。
“首先,此类案件的培训合同中一般都未出现‘惩罚性违约金’或者‘罚款’等字眼,没有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再者,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的设定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为导向。”赵建军说,根据合同法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属有效。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原则上应推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足球运动员的竞技状态和健康状态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足球运动员本身所能带来的价值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刚刚踏上职业生涯,过高的违约金额不利于他们的职业发展,也会对中国足球人才储备造成一定影响。”赵建军说。
张笑世教授对此持不同的观点。他告诉记者,我国在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方面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靠个人投资来培养运动员,很多足校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而有些俱乐部培养模式恰恰相反,是俱乐部自己出资培训,对运动员以后的升值有一个预期,以此来填补支出。“如果俱乐部好不容易培养出来这样一个球员,只补齐培养费用就离开,以后这样的俱乐部就不愿意为培养青少年球员而付出努力。”张笑世说,从这个方面来说,惩罚性是一定要存在的,否则会影响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
但张笑世也告诉记者,在这类案件中,即使是惩罚性赔偿,也不应太高。“俱乐部不能幻想通过一个职业运动员,就把投资在其他运动员身上的钱全部赚回来,弥补之前所有的花费,这会影响职业化球员未来的发展。”对于惩罚性究竟应该多大,张笑世认为,这需要法官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