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0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4)

本案涉及对网络游戏主播跳槽及网络平台接收行为的正当性判断,目前对于此类网络领域竞争行为的法律定性仍存在很大争议,竞争自由与法律规制之间的界限尚不明晰。作为首例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认定主播跳槽及平台接收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本案判决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和合同救济有效性的前提下,重申了自由市场充分竞争的价值,强调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秉持的审慎、谦抑原则,对推动构建充满竞争活力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对类案裁判亦具有标杆性指导意义。

本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

��【简要案情】

触手平台系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迅公司)运营的在线游戏解说平台。2015年8月开始,李勇陆续与上海伊恬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伊恬中心)等经纪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经纪公司委托李勇在触手平台进行独家游戏解说,不得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李勇的推广用名为“圣光”。

2018年9月1日,李勇以“触手圣光转虎牙”为名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首秀。此时,李勇已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首付款45万元,但未将相关情况通知开迅公司。开迅公司后对李勇的账号进行了临时封禁。同月3日,李勇又重新和伊恬中心签订《签约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回归触手平台重启独家直播解说。

2019年3月1日,李勇在触手平台直播267分钟后,又于当晚6时转至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首秀,开迅公司接到伊恬中心通知后对李勇的账号进行了封禁。李勇后续仍使用原“圣光”昵称及原头像在虎牙平台上进行直播。

开讯公司认为虎牙公司有意使用其培育的主播,利用主播与用户的粘性,通过使用相同昵称、头像等影响力因素,与李勇共同实施了窃取用户及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要求李勇、虎牙公司赔偿损失1319.5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市场竞争中,自由是原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干预是例外,其中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进行规制尤其应当慎重,而契约自由是竞争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已经建立起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经营者)而言,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合同法律规定已经对双方的权利提供了特别的保护,在违约行为发生时,一般应直接适用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的合同法律规定,这属于经营者自由竞争的范畴。除非经营者的行为在违反合同义务之外,还损害了公共政策所保护的其他利益,比如对于员工不正当披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与保护知识成果、鼓励知识创新的公共政策相背离,应同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当在合同法之外,再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名义进行干预,否则就不恰当地侵入了契约自由的领域。

开迅公司指控李勇与虎牙公司进行签约、履约等被控侵权行为,均系李勇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可通过合同约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并未损害公共政策所保护的其他利益。开迅公司指控虎牙公司使用李勇从事主播业务等被控侵权行为,从一般的社会价值观衡量,虎牙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但虎牙公司不存在恶意诱导的行为,亦非有针对性地攫取竞争平台的用户流量和竞争利益,未实施用户导流的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且在开迅公司与李勇等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合同救济和自由竞争并未失灵,尚不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介入。

综上,虎牙公司、李勇的涉案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开迅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开迅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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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格凯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9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293号

��【入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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