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0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5)

本案涉及具备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的性质认定,系目前理论和实践探讨的热点问题。本案在立法缺位下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限制交易、二选一现象给予明确的司法指引。本案重申了市场交易自由、竞争自由的价值理念,明确以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拒绝交易行为系市场主体合同自愿、经营自主的体现,不能认定具备不正当性。本案同时廓清相对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指出该类案件的审理有别于反垄断案件,应着眼于滥用行为而非相对优势地位本身、限制交易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性审查,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借鉴。

��【简要案情】

案外人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风公司)对汽车配件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杭州格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凯公司)投标,包括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公司)大量产品,其中标价相比招标最高限价差距较为悬殊。玉柴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玉柴专卖各经销单位发送《关于对杭州东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单位禁止供货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称:“经核实,格凯公司在经营玉柴正品配件过程中,存在跨区域采购,恶意低价竞争的违规行为,严重扰乱玉柴专卖配件市场秩序,打击其他体系成员经营玉柴专卖配件的积极性;自发文之日起,所有玉柴专卖体系成员(含子公司服务站、各授权网点及其下级网络)均不得向格凯公司提供玉柴正品配件……。”后恒风公司起诉格凯公司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违约金。格凯公司认为,玉柴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其经销体系成员向格凯公司提供玉柴正品配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遂诉请判令玉柴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976168.7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涉及利用相对优势地位拒绝交易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界定与审查。经营者可以根据交易自愿原则进行或拒绝交易,系合同自由、经营自主体现,拒绝交易行为本身并不具备不正当性。利用相对优势地位不同于市场垄断地位,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不宜予以干预。本案并无证据显示玉柴公司存在不正当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当劳动产生的竞争优势,相反展现的是玉柴公司采取拒绝交易的方式制止其他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维护其自身产品的价格体系和市场秩序,并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遂判决驳回格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格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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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889号

��【入选理由】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已成为市场主体激烈竞争的重要资源。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涉及数据权益的归属、权益边界划分及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认定等影响互联网产业竞争秩序的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判决在区分数据类型的基础上对数据权益规则进行了提炼,并提出了判断数据抓取及后续使用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和方法,为构建数据权属规则、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对于防止数据垄断、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亦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20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荣获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特等奖,被评为“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和“2020年度浙江法院全面加强知产司法保护八个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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