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保险条款

导读: 金佑人生保险条款:金佑人生的保障主要分三项:身价(即身故全残)、42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同时保单尚有贷款、减保、年金转换的成果。只有确诊在责任范畴内的疾病才给付相应的保额。若确诊42种的一种或几种,则即赔付而且条约终止。若确诊10中轻症中的一种或几种,则给付保额的20%,最多不高出10万。轻症给付后,条约继承有效。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蒙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条约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付出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条约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条约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条约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付出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条约终止。 本条所述“已付出的保险费”指您按照本条约及附加金佑重疾条约的约定已 付出的保险费,若产生減保,減保前已付出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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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12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视打点委员会存案)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广简称”金佑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条约“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 同“,”附加金佑重疾条约“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约“。

您与我们订立的条约

条约组成

本条约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干系的协议,包罗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正当有效的声明、讲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配合 承认的书面协议。

条约创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条约创立。 本条约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条约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条约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付出日均以该日期计较。

投保年数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数,本条约接管的投保年数范畴为出生满30天至65 周岁。

踌躇期

自您签收本条约之日起,有10日的踌躇期。在此期间,请您当真审视本条约, 假如您认为本条约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清除本条约,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退却还您所付出的保险费。 清除条约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条约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清除条约的书面申请时起,本条约即被清除,对付条约清除前发 生的保险变乱,我们不负包管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⑴本条约的有效保险金额包罗根基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产生減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景象导致有效保险金额改观的,本条约的有效保 险金额将相应调解。 ⑵本条约的根基保险金额按份计较,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后世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高出 国务院保险监视打点机构划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高出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条约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在本条约保险期间内,且本条约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负包管险责 任:

⑴若被保险人因蒙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条约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付出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条约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条约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条约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付出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条约终止。 本条所述”已付出的保险费“指您按照本条约及附加金佑重疾条约的约定已 付出的保险费,若产生減保,減保前已付出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2.5 责任免去

因下列景象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包袱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心杀害、存心伤害;

(2)被保险人存心犯法或抗拒依法采纳的刑事强制法子;

(3)被保险人自本条约创立或条约效力规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本领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打针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正当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灵活 车;

(6)战争、军事斗嘴、暴动或武装兵变;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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