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构造治理刑事案件措施划定(公安部第127下令)
公安构造治理刑事案件措施划定
目 录
第一章 任务和根基原则
第二章 统领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状师参加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法子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督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羁押
第七节 其他划定
第七章 备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备案
第三节 撤案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二节 讯问犯法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查抄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判断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技能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 增补侦查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弛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惩罚
第十章 出格措施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措施
第二节 当事人息争的公诉案件诉讼措施
第三节 犯法嫌疑人逃匿、灭亡案件违法所得的充公措施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力病人的 强制医疗措施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法案件的治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相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任务和根基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担保公安构造在刑事诉讼中正确推行职权,类型办案措施,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公安构造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担保精确、实时地查明犯法事实,正确应用法令,处罚犯法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诲国民自觉遵守法令,努力同犯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掩护国民的人身权利、工业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树事业的顺利举办。
第三条 公安构造在刑事诉讼中的根基职权,是依照法令对刑事案件备案、侦查、预审;抉择、执行强制法子;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备案,已经追究的取消案件;对侦查终结该当告状的案件,移送人民查看院审查抉择;对不足刑事惩罚的犯法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惩罚的,依法予以处理惩罚可能移送有关部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 公安构造举办刑事诉讼,必需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按照,以法令为准绳。对付一切国民,在合用法令上一律平等,在法令眼前,不答允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 公安构造举办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分工认真,相互共同,相互制约,以担保精确有效地执行法令。
第六条 公安构造举办刑事诉讼,依法接管人民查看院的法令监视。
第七条 公安构造举办刑事诉讼,该当成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法律过失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法律监视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构造发明下级公安构造作出的抉择可能治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取消可能改观,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构造予以更正。
下级公安构造对上级公安构造的抉择必需执行,假如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构造陈诉。
第八条 公安构造治理刑事案件,该当重证据,重观测研究,不轻信供词。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犯科要领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本身有罪。
第九条 公安构造在刑事诉讼中,该当保障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十条 公安构造治理刑事案件,该当向同级人民查看院提请核准逮捕、移送审查告状。
第十一条 公安构造治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内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该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可能多民族杂居的地域,该当利用内地通用的语言举办讯问。对外发布的诉讼文书,该当利用内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条 公安构造治理刑事案件,各地域、各部分之间该当增强协作和共同,依法推行协查、协办职责。
上级公安构造该当增强监视、协和谐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