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保险条款(5)

假如您存心可能因重大纰谬未推行前款划定的如实奉告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抉择是否同意承保可能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清除本条约。假如您存心不推行如实奉告义务,对付本条约清除前产生的保险变乱,我们 不包袱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假如您因重大纰谬未推行如实奉告义务,对保险变乱的产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付本条约清除前产生的保险变乱,我们不包袱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该当 退还已付出的保险费。若产生減保,減保前已付出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 应減少。

我们在条约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奉告的环境的,我们不得清除条约;发 生保险变乱的,我们包袱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2 我们条约清除

本保险条款“11.1明晰说明与如实奉告”划定的条约清除权,自我们知道有 权的限制 清除事由之日起,高出30日不可使而没落。自本条约创立之日起高出2年的, 我们不得清除条约;产生保险变乱的,我们包袱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其他需要存眷的事项

我们按附加金佑重疾条约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条约与附加金佑重疾 条约同时终止的,除附加金佑重疾条约还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条约的现 金代价或保险费。

本条约与附加金佑重疾条约同时终止,但不切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 按本条约约定须退还现金代价或保险费,附加金佑重疾条约的现金代价或保 险费也同时退还。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假如产生错误凭据下列方法治理:

⑴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数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数不切合本条约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变乱产生之前我们有权清除条约,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代价。我们行使条约清除权合用本保险条款“11.2我们条约清除权的 限制”的划定。

⑵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数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矫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产生保险变乱,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⑶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数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⑷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数不真实,致使本条约保险单的现金代价以及保单红 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数调解。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终了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代价或退还保险费时, 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金钱及相应利钱,我们会在扣除上 述欠款后给付。 在本条约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改观本条约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条约的,该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讲明可能附贴批单,可能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改观协议。

条约终止的特 殊处理惩罚 12. 年数错误

12.2 未还金钱

12.4 条约内容改观

12.5 接洽方法改观

为了保障您的正当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点或电话等接洽方法改观时,请 实时以书面形式或两边承认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两边 承认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条约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点或电话 等接洽方法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2.6 争议处理惩罚

本条约推行进程中,两边产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惩罚方法: ⑴因推行本条约产生的争议,由两边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提交本条约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因推行本条约产生的争议,由两边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告状。

13. 释义

从本条约生效日或条约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条约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指本条约生效日在条约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条约生效日当日。假如当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1 保单年度

13.2条约生效日对 应日

13.3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条约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13.4 周岁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实的出生日期计较的年数, 每颠末一年增加一岁,不敷一年的不计。 指由当局主管部分划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住民身份证、按划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指蒙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本条约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罗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康健的人 因潜在疾病、性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呈现症状后24小时内产生的非暴力性突 然灭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构造的法令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 以上述法令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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