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保险条款(3)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付出;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付出相应的差额。

保险变乱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

请 3.3

全残保险金申 请

保险金给付

3.4 3.5 宣告灭亡处理惩罚假如被保险人在本条约有效期内失踪,并且被法院宣告灭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灭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灭亡时间,切合本条约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条约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条约终止。 假如被保险人在宣告灭亡后从头呈现可能确知其没有灭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该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条约的效力 由两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可能该当知 道保险变乱产生之日起计较。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简直定

本条约为分红保险条约,您有权参加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派盈余的分派。 在本条约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按照分红保险的业务策划状况,确定红利分派 方案。红利分派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奉告您分红的详细环境。 若确定有红利分派,我们将按照本公约定举办红利分派。本条约的红利包罗 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⑴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派方法为增额红利方法。在本条约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 条约生效日对应日按照所确定的红利分派方案增加本条约及附加金佑重 疾条约的有效保险金额,本条约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门介入今后各年度的 红利分派。本条约因年度红利分派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 额。

产生下列景象之一,本条约的年度红利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现金代价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条约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疾条约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产生附加金佑重疾条约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条约终止时给付。本条约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出格红利两 种。

产生下列景象之一,我们将按照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策划状况举办核算, 若确定本条约终止时有关爱金分派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在本条约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产生本 条约责任免去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蒙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产生附加金佑重疾条约约定的重 大疾病,且未产生附加金佑重疾条约责任免去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条约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产生附加金佑重疾条约约 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产生附加金佑重疾条约责任免去事项的。

产生附加金佑重疾条约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条约有终了红利 的,给付本条约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本条约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切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环境下,我 们将按照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策划状况举办核算,若确定本条约终止时有 出格红利分派的,我们将以出格红利的形式给付。減保时,给付本条约減 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出格红利。

5丨 保险费的付出

保险费的付出 本条约的保险费回收夏交(即一次性付出)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付出一次保险费)的方法付出,限期年交方法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 年、15年和20年四种。交费方法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法的,在付出首期保险费后,您该当凭据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付出日付出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脱期期

分期付出保险费的,您付出首期保险费后,除本条约还有约定外,假如您到期未付出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付出日的越日零时起60日为脱期期。脱期期 内产生的保险变乱,我们仍会负包管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減您欠 交的保险费。

假如您脱期期竣事之后仍未付出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条约 自脱期期满的越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代价权益

现金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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