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钉钉聊天记录。郭某某主张为其与屯玉公司张某某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2月7日:张总:您的企业邮箱应该是上次退群自动冻结,我从新激活了一下,您应该可以正常使用了。此外公司阿里云账号侯总之前已变更过登录密码,假如您需要的话可以联系侯总获取。张某某:你是管理员,你没有吗?用户名是什么,发给我。郭某某:XXX@126.com。”屯玉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2、屯玉公司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显示:“……放假时间:2020年1月19日(星期日)至2020年2月1日(星期六),共14天(其中法定假日7天,公司年假7天)。2月2日(星期日)正常公休,2月3日(星期一)正式上班。”屯玉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3、关于屯玉种业信息系统管理权限移交情况的说明。显示:“2021年2月2日,修改屯玉种业信息管理系统权限明细如下:……郭某某系统管理权限中仅保留基础信息模块权限,取消用户信息(含权限管理)等其他功能管理权限;5.总经理张某某新加用户信息管理权限;6.超级管理员账号信息移交总经理张某某并更改密码。时间:2021年2月2日。”屯玉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4、微信聊天记录。郭某某主张为其与prism系统研发总监的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双方于2021年2月24日、3月6日就系统登陆、数据恢复事宜进行过沟通。屯玉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屯玉公司另主张郭某某未办理工作交接,应向其公司返还1台笔记本电脑、1台索尼数码照相机、1台投影仪、1台摄像机、1辆电动车、1部索尼相机、1部D90-尼康相机、1部PJ50E-索尼摄像机、1部DSC-SX7-索尼摄像机、1个2TB移动硬盘、1个笔记本散热器,其公司不清楚电脑和电动车的品牌。因郭某某未办理交接,不清楚是否买卖或转出了涉案物品。屯玉公司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
1、工作交接清单、交接资料清单。其中:(1)工作交接清单内容显示郭某某需要交接的事项包括:销售部服务部工作存档、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品种资料等电子档案……ThinkPadE460笔记本一台……等。接收人、监交人处分别显示有罗某、徐某手写签名。(2)交接资料清单内容显示交接资料包括:“包销协议书、培训协议、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等,接收人、监交人处分别显示有罗某、徐某手写签名。郭某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监交人、接收人未对其工作交接情况提出任何异议。
2、工作交接通知及钉钉沟通记录截图。其中:(1)工作交接通知显示2021年2月24日屯玉公司向郭某某出具了工作交接通知,交接内容包括工作交接、文件资料交接、资产交接,交接流程为:“按照工作交接内容交至销售服务部罗某。并填写工作交接清单。销售服务部积极安排工作交接事宜,纪检委员徐某作为工作交接的监交人,负责对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协调。”(2)钉钉沟通记录截图内容显示2021年2月24日屯玉公司总经理郭文斌将工作交接通知发送给郭某某。郭某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3、购置申请、领用表。其中:(1)购置申请显示郭某某曾领取2TB移动硬盘、笔记本散热器各一个、ThinkPadE460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2)领用表内容显示郭某某曾申请领用2TB移动硬盘、笔记本散热器、ThinkPadE460联想笔记本电脑、爱普生V300扫描仪、索尼数码照相机、投影仪、摄像机等物品,存放地点多为销售管理部、办公室,领用表未显示郭某某本人签名。郭某某认可购置申请的真实性,不认可领用表的真实性,表示除笔记本及散热器外均不属于其本人工作交接设备,均为公用设施设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在其离职后,屯玉公司已变更实际办公场所,原办公场所已部分退租,场所内多数办公设备已被清理或转移。
郭某某主张不存在未返还的办公设备,其笔记本电脑及散热器已正常交接;电动车无实际使用价值,其领取后直接充为公用,停放在公司仓库里;移动硬盘已转交办公室使用;其他诸如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设备均为其在职期间因工作或工作需要购买或使用的设备,为公用设施设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且其每次使用后均当即归还。
屯玉公司以要求郭某某返还支付经济损失及办理工作交接(返还1台笔记本电脑、1台索尼数码照相机、1台投影仪、1台摄像机、1辆电动车、1部索尼相机、1部D90-尼康相机、1部PJ50E-索尼摄像机、1部DSC-SX7-索尼摄像机、1个2TB移动硬盘、1个笔记本散热器)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173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屯玉公司的仲裁请求。屯玉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