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学家为5项专利打了8年官司 两次审判均败(2)

  彭朝晖等人称,其在赛百诺公司还有超过1/3的股权,但其与赛百诺公司的专利归属权官司,本质上是和大股东奔达公司的官司,是一场知识产权的保卫战与掠夺战。

  “赛百诺” 涉案专利应属公司所有

  据《中国企业家》报道,赛百诺公司代理律师张荣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彭朝晖因转让技术给赛百诺公司而获得赛百诺公司股东支付的技术转让费高达1760万元。当时的股东源政公司对彭朝晖十分信任,没想到他会将专利登记在自己名下,而现任股东奔达公司在投资时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如果没有专利的话,这个公司就没有一点价值,所以和彭朝晖协商,希望将专利权变更登记到赛百诺公司名下。

  赛百诺公司认为,据彭朝晖与赛百诺公司前股东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签订的相关合作投资协议,彭朝晖已将涉案专利技术及相关成果作价入股赛百诺公司,取得相应股权,并得到相应经济补偿。

  其次,5项发明专利是在赛百诺公司成立后,彭朝晖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作为技术研发带头人期间完成的。而从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以及对外宣传册和彭朝晖等人对专利权属的书面声明看,涉案专利也应属于赛百诺公司所有。

  彭朝晖 公司缺乏基本事实证据

  对此,彭朝晖及其代理律师表示反对。其认为,在相关合作投资协议都没有履行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技术及相关成果已评估作价或转移所有权到赛百诺公司的情况下,认定该相关成果已入股赛百诺公司,缺乏基本事实证据证明。

  彭朝晖称,原审法院在认定涉案专利技术研发事实的一个重要错误是混淆了制药技术成果研发活动和商品药物行政审批必需的验证工作(即动物安全试验、药效药代试验,三批产品的中试生产,产品质量检验和临床试验等)这两类活动的区别。

  事实上,用于生产药品的本案所涉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在被申诉人公司成立之前,均已由申诉人创造完成;在被申诉人公司成立之后,被申诉人提供人力、物力所进行的是为申请商品药物的行政审批而对药品进行的上述临床试验等验证工作活动,而不是对生产该药品所采用的专利技术方案的研发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之情形的规定,涉案发明专利并非职务发明。

  而且,赛百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发明专利是执行赛百诺公司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赛百诺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认定涉案专利技术属于职务发明缺乏证据证明。

  另外,对于赛百诺公司的两个重要证据:一份宣传册和一份保证书。彭朝晖认为,宣传册是奔达公司控制公司后制作的,而保证书是赛百诺公司为获得政府部门资助而向有关部门出具的附件,并非申诉人真实意思,也非本案事实,两者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李荣华)

��而向有关部门出具的附件,并非申诉人真实意思,也非本案事实,两者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李荣华)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s://www.heiqu.com/zwfss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