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 18 年底许多大公司都开始了「人员优化」动作,不仅仅美团等大厂有所行动,就连一些平时求贤若渴的小公司也有所动作。
本来我以为关于劳动法的事情,许多人应该多多少少都应该了解。但最近在一些技术群众看到了不少被裁的同学,他们的第一反应是害怕、忧虑,但是就是不知道该怎么办。
忽然间我意识到有必要写一篇文章,让朋友知道当我们遇到类似的事情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
法律条文下面我整理了许多常见的问题,通过问答的方式为大家答疑。
1、老板今天找我约谈,让我主动离职协议,我该怎么办?
不要主动离职,更不要签离职协议。只要你不签离职协议,那么老板是不能主动开除你的,除非赔付赔偿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与辞退员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你们商量着来,协商一致签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就可以。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针对第二十五条,只要你不杀人放火违法乱纪,就不会有事情。即使是用人单位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需要列举证据的,不能只凭一句话,必须说出具体原因,并且要有证明(法律是严谨的)。即使说你严重违法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也是如此,必须列举证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觉得你能力不够,那么必须进行培训或转岗,再无法胜任工作,才能辞退。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这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因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辞退员工,那么必须根据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我可以要多少补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简单地说,如果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赔付 N+1 个月的工资,这部分工资无须扣税。
这里的 N 与你的工作年限相关。不够半年补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按照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