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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支持、资助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三)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基层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四)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开展社会服务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活动;�

  (六)推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开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八)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

  (九)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一)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二)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四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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