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六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十七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第三章 会员与志愿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称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并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其他合法权益。�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 按期缴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二十八条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均可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为志愿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其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
志愿工作者应遵循红十字会宗旨,发扬红十字精神,参与红十字会的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章 全国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聘请国家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