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5月1日讯 2021年4月28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发〔2021〕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是继2019年12月2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之后,我省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推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又一政策性文件。现对《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第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要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应急管理部等相继出台了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政策措施。山东是文物资源大省,必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要求,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政策措施,不断开创山东文物工作新局面。
第二,制定《若干措施》是我省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推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理念创新、管理创新、协同创新,文物工作不断涌现出新经验、新做法,文物保护状况持续改善,文保项目新动能加快成长,文物利用活力不断焕发,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日益紧密,文物领域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与新时代要求和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相比,还存在问题和差距,如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文物合理利用存在短板,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亟需进一步提升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持续努力、久久为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弱项、补短板,着力解决文物事业发展的瓶颈和难点、痛点问题,制定具体、实在、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提出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2020年11月,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有关部门展开调研和起草工作。12月21日,省委书记刘家义同志主持召开省委文物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若干措施》。会后,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修改,先后三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会签,对各部门意见建议认真吸收采纳并达成一致。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了国家文物局意见,根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若干措施》先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框架内容和政策亮点
在总体要求上,《若干措施》提出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在内容上,聚焦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组织保障,共提出11项措施。
第一部分,有效保护。分为全面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擦亮“海岱考古”品牌、加强石窟寺及石刻文物保护三项内容。
�� 革命文物方面,提出实施《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每年开展山东省“红色文化主题月”活动。2021年建立省级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协调机制,制定我省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办法,县级以上政府自2021年起分级分批公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编制实施《山东革命片区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 考古工作方面,提出实施焦家遗址、岗上遗址、城子崖遗址、两城镇遗址等考古项目,完善山东史前文化谱系。2015年完成海岱地区古代文明化进程研究“考古中国”等课题阶段性目标,2021年公布首批山东省水下文物保护区,2025年建成20个国家及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并对外开放。各地严格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审批程序,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 石窟寺及石刻文物方面,提出编制《山东省石窟寺保护规划》,实施石刻文献档案数字化项目,设立省级石窟寺及石刻文物保护研究基地,推进保护利用工程,2022年实现全省石窟寺无重大险情、安防设施全覆盖。
第二部分,合理利用,分为突出文物利用山东特色、推动博物馆高质量发展两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