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合乎逻辑地得出了“求同”的政策思想:一是强调了这种求同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即在“政治行动上”,从而既与世界观上的对立相区分,又为非政治行动留下充分的活动空间;二是指出求同的主体是双方最具能动性的因素——客观社会中的人,即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从而与某些观念、传统、体制等之间的差异和对立相区分;三是坚持原则性,指出求同的政治基础和目标是爱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而将作为个人私事之一的思想信仰问题与每个人赖以生存的丰富复杂的社会环境及生产劳动相区分;四是明确了求同的组织形式和体制保证是结成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即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的求同和自愿联合;五是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完全可以而且必须”实行这种联盟政策的坚定态度。
第三,跳出宗教论宗教。一是实事求是地定位了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同整个爱国统一战线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肯定了前者在后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明确二者在“爱国”这个根本性质、政治基础和目标方向上的一致性;三是肯定了缘于社会主义时期必然性、长期性、重要性而来的这种统一战线的必然性、长期性和重要性等。
19号文件从思想观念、行为主体、社会活动和组织体制等方面高屋建瓴地拨乱反正,为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恢复、建立和发展党与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关系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和有效途径,推进了宗教领域全面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建立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改善了党和政府同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安定团结,激发了宗教界的爱国热忱,宗教组织和寺观教堂努力实现自养,服务社会,成效明显。实践也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宗教界人士的争取、团结和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
第二阶段:确立扩大(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
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国内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党认真总结研究国际国内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宗教自身规律及其在新形势下的新特点,强调要按照宗教的发展规律做好宗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界人士的统战工作。
1990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以“做好爱国宗教界人士的工作,巩固和扩大党同各民族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为题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首次在中共中央文件中完整表述了“巩固和扩大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概念。1991年1月,江泽民邀请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做客,将党处理同宗教界朋友的关系原则精辟总结概括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此后,一年一度,党中央领导人邀请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做客座谈成为惯例。1991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央6号文件)把“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列为“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强调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其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等, “发展”与“扩大”相比,内涵更为丰富。还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概念和政策,并作出深入阐释。1992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以“巩固和发展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为总题阐述党的宗教政策,进一步完整表述和规范确立了党的这一宗教政策。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把统一战线工作范围10个方面扩大为12个方面,首次将“爱国的宗教界领袖人物”扩展为“宗教界人士”,体现和推进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范围的发展和扩大。在第二部分“坚持和完善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总题目下,就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表述是,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总题目,指出“巩固和发展我们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既首次在中共中央文件中明确了“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的性质地位作用,又首次提出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的概念。2001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次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余年来关于宗教工作全局的第一个决定——《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把“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列入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这样,从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宗教工作两个方面都确立了“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党的宗教政策,并作出了体制机制方面的安排保障。
第三个阶段:拓展完善(21世纪初至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