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爱国主义:对“爱国行为”的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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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爱国主义:对“爱国行为”的一种解释

宪政爱国主义:对“爱国行为”的一种解释

在爱国主义的现代形式里,正义并不占有重要的成分,最主要的是,正义和爱国主义,到底哪个更能激发人们为它们彼此建立某种联系,似乎还没有人提到过。

西蒙娜·薇依(Simone Weil),《寻根》

宪政爱国主义,旨在提出这样一种理念,即政治忠诚应当被纳入到一套自由民主宪政的规范、价值以及程序当中。无论宪政主义,还是爱国主义,都不是德国人的发明。然而,作为一个区别于自由民族主义、传统的共和爱国主义以及世界主义的理论,宪政爱国主义在战后的德国得到了最为清晰的阐述。

“宪政爱国主义”不仅为自由民主国家的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角度,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多元文化以及“公民效忠”的内涵,也为单一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前提提供了新的思考途径。

何为宪政爱国主义?

文/扬-维尔纳·米勒

译/邓晓菁

节选自/《宪政爱国主义》

“宪政爱国主义”之说,或许在很多人听来颇有些自相矛盾。宪政,根据其定义,旨在限制政治权力,使之非个人化;而爱国主义则是要动员人们做出政治上的个人奉献。在多数情况下,宪政是利益博弈后的一种解决之道,可谓“权力的自传”(autobiography of power);而爱国主义却是要呼吁对个人利益的超越。宪政,在理想状态下,表达的不仅仅是规范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意愿,它也保护个人的权利;爱国主义则是以一种非自由主义的“群体意义”(group-meaningfulness)形式(乔治·凯特伯,Gerorge Kateb)去诱惑公民,使之凌驾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之上。也许正如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曾经说的那样,爱国主义“原来是导致道德危险的一个永久性的源头活水。”甚或如凯特伯所言,“爱国主义天生具有漠视道德性的倾向。”

“宪政爱国主义”,正如这一概念的始作俑者以及本文所理解的那样,旨在提出这样一种理念,即政治忠诚应当被纳入到一套自由民主宪政的规范、价值以及——更间接而言——程序当中。换言之,政治效忠既非自由民主主义的拥趸们所称的那样,主要依赖于一种民族文化,也不像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的世界主义概念所示,要归功于“人类的全球共同体”。宪政爱国主义提供了一种既区别于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同时也不同于广义而言的欧美政治思想史传统上所理解的共和爱国主义。

宪政爱国主义的概念诞生至今可谓命运多舛。它发端于战后分立而治的德国,曾长期被看作“正确”民族认同的可怜的替代品,一种在国家统一之后就显得多余的替代品。然而,到90年代中期之后,宪政爱国主义却迎来了一场复兴,德国内外的观察家们都开始将这种理论看作是在规范意义上对日益多文化的社会不乏吸引力的非国家的(甚至也许是后国家的)公民忠诚形式。

近年来,这一理念还得到进一步发展,用以概念化在超国家层面上运作的“公民身份”,有些学者甚至公开呼吁“欧洲宪政爱国主义。”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呢?通常的回应是这样的: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在进入80年代之后,特别是在90年代显著加速;这种迅速的“深化”与欧洲联盟(欧盟)的持续扩张一道,引发了关于什么能“将欧洲凝聚在一起”的苦思。当政界、学者和市民们仍停留在对欧盟委员会前主席雅克·德洛尔(Jacques Delors)所提出的“不明政治物体”的确切性质表示广泛异议之时,尚没有多少人意识到欧盟正面临着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所谓“道德”和“法律共同体”之间不断扩大的鸿沟。欧盟的法律共同体从加纳利群岛一直延伸到波兰的东部边界;从马耳他一直到拉普兰德;欧洲人——作为公民和消费者——以前所未有的程度频繁地受到布鲁塞尔决策的影响。然而,也仅仅是对少数公民而言,欧盟才像一个真正的道德共同体,一个激发归属感、“关心”或者是有意识的政治关注的主体。简言之,这一超国家的、未被界定的主体,缺少的是一些哲学家所论及的“公民作为整体的一种身份机制”。

就是在这样一个被认为缺乏身份和依附的背景之下,尽管支持者们还没有将其中的含义阐述清楚,宪政爱国主义的概念在欧洲已得到越来越多的探讨。事实上,欧洲宪政爱国主义的观点在许多方面看起来都有些荒诞不经。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直言不讳:“人们不是靠条文和签章而与他人维系在一起的。他们需要靠相似性、一致性或同情心才能走到一起。这对于国家”——也可认定为欧洲——“应同对于个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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