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爱国主义:对“爱国行为”的一种解释(2)

即便是条文和签章可以将人们彼此维系,欧洲的公民们到底应当忠于哪部宪法才可算爱国呢?是欧盟长达八万页的规章和条例,即共同体的法律规范总汇(the acquis communautaire)?还是那部试图在21世纪之初推出的更简要——但仍旧逊色于美国宪法之简练——的成文宪法?此外,欧洲人就当为欧洲“国歌”而心潮澎湃吗,就当在蓝色星旗以及其他因造作而备受指摘的符号象征下面宣誓效忠吗?如果上述想法都被否定,后国家(或者超国家)不就等于“后情感”(或者也许是超情感)了吗?难道在民族国家之上,就绝无可能制造热情以推动民主吗?

因此,还存在一个可能更为紧迫当然也更为现实的问题,在那些面对外来威胁或者内在威胁的国家中,究竟是什么构成了所谓的“爱国行为”呢?许多美国人曾寻求一个爱国主义的概念,以此给异见甚至公民不服从留出意义非凡的余地;但是仅仅不断重复“异见即爱国”显然并不足够。如果不赞同所谓“爱国主义理论真空”之说,即认为如若光明的力量不来主宰爱国主义的言论,那么话语就要被黑暗势力所控制,那么爱国主义似乎必须要与更宏大的国家道德观,也许还是一种世界观相联系起来。然而这可能是错误的:也许任何爱国的言论都将助长非自由主义的倾向,而不是取代它们。

最后,简要而言,宪政爱国主义甚至是作为一种归属形式在严重分化的战后社会被推崇起来的:如波斯尼亚穆斯林的首领曾明确地呼吁一种泛波斯尼亚宪政爱国主义,许多人可能会说这是个荒唐之举,因为即便是巴尔干半岛最乐观的观察家也认为,波斯尼亚宪法是卷曲迂回的“协合式”(consociational)法律怪兽,它将有生命、有呼吸的人冻结在所谓的单一民族认同(或可以说“内战认同”)之中。如果说这看起来很有些雄心勃勃,那么认为宪政爱国主义在业已建立的民主中,与数量不断增长的各类人群都有关,也许并非不合情理,这些人寻求建立某种“公民底线”(civic minimum)来决定他们如何共处,以及谁将属于这个国家,而谁又不应当属于。

宪政爱国主义的理论一直伴随着许多而且往往是貌似彼此冲突的质疑。一方面,宪政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后民族国家的、普世主义的民主政治忠诚形式,因为其抽象的,或者如某种不合时宜的比喻所称的“无血性”本质而被拒斥。既然宪政爱国主义的中心是普世性道德,批评家们就此强调,就没有理由用某种特定的政治体去界定它。换言之,宪政爱国主义被指摘为一种矛盾修辞法,其中宪政主义所暗含的普世性内容总是排斥爱国主义所暗含的忠诚概念。

第二类批评则几乎与前者背道而驰;它认为宪政爱国主义虽然看起来普世,事实上却是彻头彻尾的特殊。根据一种所谓“谱系学”的批评,宪政爱国主义在其发源之处,也就是西德,也许是适合的,因为西德正是一个因纳粹历史而在公民性上严重折中化的“半个国家”。然而,这种理论也由此认为,其他国家并不具有同样痛苦的过去,因而还是更适用于自由民族主义——也就是一种具体的、不乏激情的、鲜活的、同时还为自由主义所制衡的民族主义。论证更进一步称,其他国家要么没有宪法(或者至少没有成文宪法,如英国和以色列),要么他们根本不像德国人可能(事实上,也许不可能)做到的那样,把宪法尊为一种民主忠诚的焦点所在。说简单些,根据谱系学批判,宪政爱国主义是某种普世主义伪装下的特殊主义——一种如果“欧洲宪政爱国主义”的倡导者们走运的话或许可以兜售给整个欧洲的东西。托马斯·曼的梦魇——一个德意志式的欧洲,而不是一个欧洲式的德意志——也许果然要成真了。

围绕这样一个止痛剂般的概念而展开的争论已经两极化到如此地步,这多少令人吃惊不解。一方面,有人拒绝这观点,认为它是天真的(若非不计后果的)理想主义,是“诞生在研讨室的苍白思想”,如德国前任宪法法院法官曾说的那样;约阿希姆·费斯特(Joachim Fest),一位欧洲最受尊敬的记者,称它是典型的“教授在书桌前发明的,然后又被其他教授继续讨论的”那类思想,而教授们讨论再三,结果不过是“想法美好,但行不通,因为人们都不这么认为。”换句话说,“人们”只想做英国人,或者印度人,爱尔兰—美利坚人,塞尔维亚—波斯尼亚人,而不是什么“宪政爱国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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