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2年8月31日十五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的决议,为尽快推进海南省肿瘤医院异地重建工作,做好原址资产移交,我局(海南省肿瘤医院异地重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海南省肿瘤医院和海口市人民医院拟签订的《资产移交合同》。现特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修改意见。请将意见于9月7日前回复我局。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妥否,请函复。
附件:海南省肿瘤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资产移交合同》
2012年9月4日(此件不公开;联系人:严伟红,电话:36633897)海口市卫生局办公室2012年月9日4印发
海南省肿瘤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
资产移交合同甲方:海南省肿瘤医院乙方:海口市人民医院
甲乙双方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12)128号《海南省肿瘤医院搬迁重建实施方案》及相关会议纪要、双方2012年6月25日签署并经海口市市长常务会通过的《框架协议书》,就海南省肿瘤医院原址资产的移交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移交标的
甲乙双方移交标的为甲方下列资产:
1.1甲方名下、海口市国用(2012)第0000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金滩路03-05-06-9号地块28034.79�医卫慈善划拨用地上,已建约3560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12000平方米未建的设计成果(以下简称目标房产)。
1.2目标房产内安装的现有设施、设备(以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的清单为准)。
1.3目标用地上的种植物。
第二条移交标的条件
2.1甲方移交标的为第一条目标房产、安装的现有设施、设备及地上种植物的现状。
2.2移交标的以双方交接完成之日为交割日。截止交割日之前移交标的所涉相关手续由甲方负责了结,相关债务及法律纠纷与乙方无关;截止交割日之后移交标的所涉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相关债务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移交标的价款
3.1移交标的价款包括实际成本及合理经济补偿。
3.2海口市人民政府(2012)175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移交标的价款为人民币45000万元,以最终审定价作为甲乙双方移交标的价款。
第四条移交标的价款支付方式
4.1乙方根据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已向甲方支付了首期价款人民币20000万元(贰亿元整)。
4.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价款人民币10000万元(壹亿元整)。
4.3在海口市人民政府最终审定确认移交标的价款,乙方申请本项目贷款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价款支付甲方。
第五条移交标的程序
5.1甲方收到乙方首期价款之日起,甲乙双方即可成立交接小组,着手标的移交手续。
5.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期价款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实物及相关证照、图纸等全部移交乙方。并协助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目标房产项目的转移登记资料,按政府批准的方式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6.1甲方承诺和保证
6.1.1合法拥有移交标的,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和限制。若存在或发生权利争议或限制,甲方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因此影响乙方接收该项资产的正当权益。
6.1.2移交标的截止交割日之前,已经结清移交标的所涉相关全部债务。若存在未结清的债务,甲方应妥善处理并及时结清,不因此影响乙方接收该项资产的正当权益。
6.1.3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并派专人协助乙方完善移交标的相关手续。
6.2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6.2.1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付款。
6.2.2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履行标的移交手续。
6.2.3移交标的交割之日起,负担移交标的交割日之后所产生的相关债务。
6.2.4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并派专人协助甲方完善移交标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特别约定
7.1目标房产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2甲方发包目标房产施工所形成的债务,由甲方负责结清。
7.3目标房产所使用28034.79�医疗建设用地,移交价款及相关事宜,经政府指定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按政府确定的移交原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承担移交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因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须足额补偿。
8.2因甲方原因损害乙方移交标的正当权益的,应赔偿造成乙方的直接损失。
8.3甲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义务,应承担乙方已付款金额迟延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履行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自送达甲方之日发生解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