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23)

政府方行使进场检查和测试权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并且受制于一些特定的条件,例如: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且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仅在检查建设进度、监督项目公司履约情况等特定目的下才有权进入场地;等等。

(三) 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

有时政府方也希望在建设承包商或者运营维护分包商的选择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把控。通常可能采取两种途径:

1. 在合同中约定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的资质要求。但须特别注意,上述要求必须是保证本项目建设质量或者运营质量所必需的且合理的要求,不得不合理地限制项目公司自行选择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权利。

2. 事先知情权。要求项目公司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运营维护合同前事先报告政府方,由政府方在规定的期限(例如,5个工作日)内确认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政府方没有予以正式答复,则视为同意项目公司所选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PPP项目中,原则上项目公司应当拥有选择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充分控制权。政府方对于项目质量的控制一般并不依赖于对承包商及分包商选择的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付费机制和终止权利来间接把控项目的履约。例如,如果项目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项目的付费就会被扣减,甚至在严重情形下,政府方可以终止项目。

(四) 参股项目公司。

在PPP实践中,为了更直接地了解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情况,政府也有可能通过直接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甚至董事(即使政府所持有的股份可能并不多),以便更好地实现知情权。在这种情形下,原则上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但是经股东协商一致,政府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权益或者可能被免除部分义务。有关政府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通常会规定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中。

二、政府方的介入权

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会赋予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项目公司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但与融资方享有的介入权不同,政府方的介入权通常适用于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政府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通常包括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和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两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介入权是政府一项可以选择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1. 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

为了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政府方才拥有介入的权利。常见的情形包括:

(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3)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政府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但政府方在介入项目之前必须按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通知程序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并且应当遵守合同中关于行使介入权的要求。

2. 政府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在项目公司未违约的情形下,发生了上述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政府方如果选择介入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其介入的计划以及介入的程度。该介入的法律后果一般如下:

(1)在政府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

(2)在政府方介入的期间内,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政府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论项目公司是否提供有关的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

(3)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二) 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如果政府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认为有可能需要介入的,通常应在介入前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救;如果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政府方才有权行使其介入权。

政府方在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介入的法律后果一般如下:

1. 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第三人将代项目公司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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