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10)

为了调动项目公司的积极性并保障融资的灵活性,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还会包括允许项目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对项目进行再融资的规定。再融资的条件通常包括:再融资应增加项目收益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签署再融资协议前须经过政府的批准等。此外,PPP项目合同中也可能会规定,政府方对于因再融资所节省的财务费用享有按约定比例(例如50%)分成的权利。

第六节 项目用地

PPP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用地条款,是在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土地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通常包括土地权利的取得、相关费用的承担以及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等内容。

一、 土地权利的取得

(一) 一般原则。

大部分的PPP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涉及建设的项目,均会涉及到项目用地问题,由哪一方负责取得土地对于这类项目而言非常关键。

在PPP实践中,通常根据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哪一方更有能力、更有优势承担取得土地的责任的原则,来判定由哪一方负责取得土地。

(二) 两种实践选择。

实践中,根据PPP项目的签约主体和具体情况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以下两种选择:

1. 由政府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

(1)主要考虑因素。

如果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是对土地使用权拥有一定控制权和管辖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PPP项目实施中,该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项目的实施一般更为经济和效率,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对土地使用权有一定控制力的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更为便利(根据我国法律,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的建设用地均须先由国家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变为国有土地后才可进行出让或划拨);另一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实践,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大多采用划拨的方式,项目公司一般无法自行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2)具体安排。

政府方以土地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用地。项目的用地预审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由政府方办理,项目公司主要予以配合。

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迁和安置,通常由政府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场地平整、人员安�Z等工作,并向项目公司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作为项目用地。

2. 由政府方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

如果项目公司完全有权、有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可以考虑由项目公司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政府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 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的费用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所涉及的费用。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用(具体可能包括土地补偿费、安�Z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恢复平整费用以及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等。

(二) 费用的承担。

实践中,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与支付相关费用的有可能不是同一主体。通常来讲,即使由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权利以及完成相关土地征用和平整工作,也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支付一定的相关费用。

具体项目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费用和承担多少,需要根据费用的性质、项目公司的承担能力、项目的投资回报等进行综合评估。例如,实践中项目公司和政府方可能会约定一个暂定价,项目公司在暂定价的范围内承担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如实际费用超过该暂定价,对于超出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由政府方承担或由双方分担。

三、 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

(一) 项目公司的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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