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可能介入的国际公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相助协议,可能凭据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构造可以和外国警员构造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相助。
第二章 统领
第十四条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划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构造统领,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行贿犯法,国度事恋人员的渎职犯法,国度构造事恋人员操作职权实施的犯科拘禁、刑讯逼供、反扑陷害、犯科搜查的加害国民人身权利的犯法以及加害国民民主权利的犯法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查看院抉择备案侦查的国度构造事恋人员操作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法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敷驳回告状,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构造可能被害人向公安构造控诉的,公安构造该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构造控诉的,公安构造该当受理;
(三)武士违反职责的犯法和部队内部产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牢狱内犯法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令和划定该当由其他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法地的公安构造统领。假如由犯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构造统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构造统领。
犯法地包罗犯法行为产生地和犯法功效产生地。犯法行为产生地,包罗犯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路过地、竣事地等与犯法行为有关的所在;犯法行为有持续、一连可能继承状态的,犯法行为持续、一连可能继承实施的处所都属于犯法行为产生地。犯法功效产生地,包罗犯法工具被侵害地、犯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利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罗户籍地址地、常常居住地。常常居住地是指国民分开户籍地址地最后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处所。
法令、司法表明可能其他类型性文件对有关犯法案件的统领作出出格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六条 针对可能操作计较机网络实施的犯法,用于实施犯法行为的网站处事器地址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成立者可能打点者地址地,被侵害的计较机信息系统及其打点者地址地,以及犯法进程中犯法分子、被害人利用的计较机信息系统地址地公安构造可以统领。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东西上产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东西最初停靠地公安构造统领;须要时,交通东西始发地、路过地、达到地公安构造也可以统领。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构造都有权统领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构造统领。须要时,可以由主要犯法地的公安构造统领。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构造可以在职责范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配合犯法的;
(三)配合犯法的犯法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法的;
(四)多个犯法嫌疑人实施的犯法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惩罚有利于查明犯法事实的。
第十九条 对统领不明晰可能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构造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配合的上级公安构造指定统领。
对环境非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配合的上级公安构造指定统领。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构造指定统领的,该当将指定统领抉择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领的公安构造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构造。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构造,在收到上级公安构造指定其他公安构造统领的抉择书后,不再行使统领权,同时该当将案卷质料移送被指定统领的公安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