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构造对已经备案的刑事案件,该当实时举办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法嫌疑人有罪可能无罪、罪轻可能罪重的证据质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构造颠末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法事实的案件,该当举办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质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构造侦查犯法,该当严格依照法令划定的条件和措施采纳强制法子和侦核法子,严禁在没有证据的环境下,仅凭猜疑就对犯法嫌疑人采纳强制法子和侦核法子。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构造侦查犯法,涉及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小我私家隐私的,该当保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好坏干系人对付公安构造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构造申诉可能控诉:
(一)采纳强制法子法按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清除可能改观的;
(二)该当退还取保候审担保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纳查封、扣押、冻结法子的;
(四)该当清除查封、扣押、冻结不清除的;
(五)贪污、调用、私分、变更、违反划定利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可能控诉的公安构造该当实时举办调稽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诉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惩罚抉择,书面回覆申诉人、控诉人。发明公安构造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该当当即更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上级公安构造发明下级公安构造存在本划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违法行为可能对申诉、控诉事项不凭据划定处理惩罚的,该当责令下级公安构造限期更正,下级公安构造该当当即执行。须要时,上级公安构造可以就申诉、控诉事项直接作出处理惩罚抉择。
第二节 讯问犯法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构造对付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法嫌疑人,包办案部分认真人核准,可以传唤到犯法嫌疑人地址市、县内的指定所在可能到他的住处举办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法嫌疑人时,该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事情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法嫌疑人到案后,该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竣事时,该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竣事时间。犯法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该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明的犯法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事情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奉告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该当注明犯法嫌疑人到案方法,并由犯法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竣事时间。
对自动投案可能群众扭送到公安构造的犯法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一连的时间不得高出十二小时。案情出格重大、巨大,需要采纳拘留、逮捕法子的,包办案部分认真人核准,传唤一连的时间不得高出二十四小时。不得以持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法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纳其他强制法子抉择的,该当当即竣事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法嫌疑人,该当担保犯法嫌疑人的饮食和须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法嫌疑人,必需由侦查人员举办。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法嫌疑人,该当个体举办。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法嫌疑人时,该当首先讯问犯法嫌疑人是否有犯法行为,并奉告犯法嫌疑人如实供述本身罪行可以从轻可能减轻惩罚的法令划定,让他告诉有罪的情节可能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法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该当如实答复。可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答复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该当问明犯法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代日、户籍地址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水平、家庭环境、社会经验、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惩罚可能行政处理惩罚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