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就业使用问题政策依据的公告(11)

 ()为引进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人才提供三室两厅住房一套,在服务期满五年后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才每人15万元,第(二)项人才每人10万元,第(三)项人才每人5万元。�  

具有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才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归国留学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安家补贴在上述基础上每人增加2万元。�  

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按一方享受的最高标准执行。

其他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和安家补贴,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解决。�  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到在我市服务结束时为止。�  

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在不低于本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引进人才自带项目、技术或资金来我市创办工业企业,除按规定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支持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融资,受益财政并给予为期三年的贷款贴息。进入我市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创办企业处于孵化阶段,享受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用优惠政策,并自入区或入园之日起,给予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50%的奖励。�

 第十条 对于引进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才和第(五)项归国留学人员中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同等人才,采取一人一议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类人才引进后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优先安排。对引进人才携带的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通过产业引导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中原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人事部门按程序予以认定,进入事业单位的,可在岗位职数内优先聘任;有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低职高聘;岗位已满的,可申请特设岗位。未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先由单位聘任上岗,然后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可分别直接享受副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时应优先用于引进符合岗位要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对口、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免于招聘考试,引进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免于笔试。�

 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确需引进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才和第(五)项归国留学人员中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同等人才的,由用人单位事先向编制部门申报,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编制事宜。�

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经确认后其人事关系可挂靠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进行人事代理。�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原服务期满,纯属流动原因不能调转组织人事关系的,经用人单位考察,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重新建立人事档案,确定其工资标准、职称资格及连续工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接续手续。�

第十四条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原则上由引进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保证就近到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就读。�

第十五条 对于各类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可定期组织进行体检、疗养、学术研讨、学习考察,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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