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就业使用问题政策依据的公告(12)

第十六条 凡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特聘人才工作证》。持证人在人事管理、领办创办企业、成果转让、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待遇。�  

凡引进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才,享受公有制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凡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不分单位性质、人才类别,均纳入全市各类专家、劳模评选表彰和奖励范围。�  

第三章    人才储备�

第十七条 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愿意在本市落户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本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均为我市人才储备的对象。�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人才储备的相关手续,并对所储备的人才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人才储备按以下程序办理:�  

()毕业生持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到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人才储备对象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才储备协议。  

第二十条 储备人才在储备期间享受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代理服务。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所储备人才提供人才供求信息、择业咨询指导、推荐就业服务,及时办理推荐就业有关手续。户口迁往本市的,可将户口迁至市、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视财力安排一定的人才储备工作经费,用于对储备人才的生活费资助、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人才培养投入资金,每年应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应增长。企业要确保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  

       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各高校合作,在职培养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在职人才签订回原单位工作不低于五年服务期协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资助10000元,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资助20000元;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分别资助7000元、14000元,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分别资助3500元、7000元。�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对接培养的方式,培养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在校研究生。由用人单位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核实后统一与学校和个人签订合同,从研究生一年级开始,每月给予在校硕士研究生300元补贴,在校博士研究生500元补贴。�

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组织各种中短期培训,选送优秀人才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或赴国(境)外培训和到发达地区或企业挂职锻炼。�

 

第五章    人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稳定现有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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