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教民厅[2010]11号)精神,就甲方攻读2011年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丙两方同意甲方攻读定向乙方培养的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在 大学 专业方向博士阶段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辖区内就业,服从乙方的就业指导和安排,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
三、甲方毕业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乙方负责在辖区内指导和安排甲方就业。甲方如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乙方不负责安排就业。
四、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甲方毕业后不按协议就业,或毕业后逾期不返回生源地报到,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有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乙方确因实际情况无法安置甲方就业,甲方和用人单位可通过双向选择在省内其他地市自行就业,丙方不作违约处罚。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后,自甲方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六、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丙方负责人(签字): 丙方公章:
年 月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