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24日 ��
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加快世界旅游精品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