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就业使用问题政策依据的公告(10)

    第二条 人才开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扩大总量、提升素质与优化结构并重的原则。�  

(四)培养、引进和使用并举的原则。�  

(五)整体开发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政府宏观引导和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各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同时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或聘任到我市兼职工作的各类人才,是指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旅游开发和管理、城市建设和管理、现代农业和新型工业、商贸服务业、金融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所急需紧缺的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省级优秀专家。�

(三)国内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

(四)国内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

(五)外国高级专家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

(六)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七)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坚持市场化配置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

第六条 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除正常调动外,可选择采用下列引进方式:� (一)担任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管理负责人。�

(二)担任我市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三)担任我市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来我市讲学或进行咨询活动。�

 (五)在我市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自带项目或专利成果,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经济待遇,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具体工资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可以专利、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八条 调入或聘请到我市工作且签订协议服务五年以上的人才,除正常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外,可按下述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安家补贴:�

()生活补贴标准为: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才每月5000元,第(二)项人才每月2000元,第(三)项人才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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