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允许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股权等分配方式。企事业单位对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和承担重点工程与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奖股制。一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收入可与岗位责任或科研成果挂钩,实行岗位工资制。我市现有人才中的优秀人才与引进人才同等条件者,可享受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方面的同等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应当为现有人才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对企业现有贡献突出的人才,经确认后人事关系可挂靠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参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档案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还可为其办理家庭财产、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企业年金等附加保险,并列入成本。�
(三)保护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各类人才在专业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后,其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应与合作单位事前商定,按约定分享。� (四) 提供良好工作条件。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和国家部委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科研经费资助后,受益单位应视其财力,给予匹配资金。优秀人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考察、休假、疗养、联谊、座谈、学术研讨等活动,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提供便利。�
(五)解决现有优秀人才配偶子女入学就业等实际困难。凡经人事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其子女就学或入托应予适当照顾;其配偶及其子女失业的,可享受失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健全下列现有人才使用机制:�
(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制。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竞争上岗、量才使用,特别优秀的可以低职高聘,不能同职同聘的也可高职低聘,并与收入和待遇挂钩。企业技能型人才参与本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竞争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受聘在相应管理、技术岗位上的高级技师、技师,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鼓励企业实行优秀人才合同终身制。用人单位可与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签定工作终身合同。� (三)实行人才租赁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都要建立人才资源库,在用好用活在岗人才的同时,允许实行人才租赁制,盘活现有待岗或下岗人才。�
(四)实行科技项目开发风险承包制。各企事业单位在科技项目开发上,可以实行风险承包制,允许保险机构、金融机构、民间投资者等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其中,按约定承担责任。�
(五)完善现有人才选拔机制。对现有优秀人才,及时提拔充实到领导班子、管理层和后备干部行列,优先晋升专业技术等级,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现有人才发挥作用:�
(一)鼓励人才兼职兼薪。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允许兼职的除外),在不损害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许可,在市内受聘兼任技术和管理职务,实行兼职兼薪。�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基层和企业工作。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1—2档(级);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就业期间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基层工作的,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优先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中公开考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