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须依法办妥经营本店面所需的相关证件后方可经营,若违规经营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手续办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间,由于使用保管不当等过错,造成房屋(包括公共设备)或设备损坏、丢失,应负责修理、更换、恢复原状或赔偿责任;应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从事商业活动。
3、逾期30日未缴清租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店面,没收乙方缴交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乙方已交店面租金也归甲方所有且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因乙方违约行为致使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需对租赁房屋有关事项承担连带责任的。
6、遗留物约定。法律文书生效后或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3日后,乙方遗留的物品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任意处置。
九、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需要收回租赁标的,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将所租赁的店面房屋及设施交还甲方,甲方对乙方不做任何损失赔偿,但乙方预交租金部分可予退还。
十、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议定,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租赁期满,乙方应当于本合同期满后10日内将店面腾空交还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逾期交还的,乙方同意每日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占用费为本合同月租金的150%,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十二、本合同租赁期满,甲方将本合同的标的店面重新委托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乙方在本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则在同等价格情况下,乙方作为原承租户有优先承租权。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存档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承租人:(签名、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意向承租人报名登记资料参见附件《竞标意向登记表》提示,如单位报名的,竞标意向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印章,建议事先盖好印章带来中心报名,或携带单位印章前来报名,以减少往返之劳。
授 权 委 托 书.doc 代缴竞价保证金承诺函.doc 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竞标意向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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