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2亿收购洁昊环保56.64%股权 国中水务今日召开重(13)

  大家好,我想问一下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9月上市公司营收分别是4.75亿、3.58亿、3.08亿元,扣非的净利润是-7200多万,-2300多万和1100多万,请问在营收持续较大幅度下滑的情况下,扣非净利润亏损幅度在大幅减少,请问公司营收下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在营收下滑幅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如何做到扣非净利润下滑幅度减少甚至扭亏为盈的?谢谢。

  主持人-国中水务蔡谷�� :

  感谢证券市场红周刊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有请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丁宏伟先生回答,谢谢。

  国中水务首席运营官丁宏伟 :

  这个问题我来做解答,应该说2015年是国中水务的整个经营到了一个冰点,当时我们面临了三个方面的压力:一是整个水务市场的盈利能力都在下降,二是行业的龙头包括资金推动型的企业全力进入水务市场,所以说竞争力也是空前激烈。三是国家的整个水务的法规在不断的完善,对于水处理的标准越来越高,导致运营成本不断上升。所以当时我们其实也是痛定思痛,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入手:一是剥离了一部分的低效资产让它到市场中去配置,给我们甩掉了很大的包袱,大家可以看到我们2016跟2015年相比,营收大幅度的下降。二是把水处理这条线做专做强,除了我们原有的这些水厂以外,大力的发展和我们的EPC,利用我们的技术、施工、运营管理一条龙的产业链,对外加强服务,使我们的利润有所提升。三是产融结合,通过内部的管理把一些非经营型的支出严格控制住,另外通过金融手段把我们的运营资金成本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幅度下降,这样形成了一个结果。

  所以大家从2015年、2016年、2017年的数据我等会儿解答一下,也能反映出我们整个的手段。2015年的时候,我们扣非前是-1.7亿,扣非后是-7228万,这样的话我们的主营业务也是处于亏损,而且非经营型损益也是亏损的,当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到了2016年有所改善,扣非前是1618.9万元,扣非后是-2035万元,说明我们的主营业务已经有所提升,通过我们的降本增效,包括水价的提升,主营业务上来了。但是非经营型损益仍然是有很大的损失。2017年1~9月份,整个扣非前我们是2051万元,扣非后1125万元,从主营业务这块也已经盈利了,也已经获取了利润,同时通过金融的手段,非经营型损益也变成了正的,也进行了盈利。虽然我们的盈利能力还很弱,但是我们从冰点慢慢走出来了,所以说现在到2018年也在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国中水务能获取更大的利润。谢谢

  主持人-国中水务蔡谷�� :

  感谢丁总的回答,现在现场媒体问答环节我们已经到此结束。

  主持人-国中水务蔡谷�� :

  因为时间关系,咱们媒体提问的环节到此结束,如果还有没问完的问题,会后我们还可以再进行沟通,下面咱们进入下一个议程,回答上证E互动平台“E访谈”栏目的问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要求,公司已于3月3日在《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中提示: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E访谈”栏目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媒体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复,问题收集的时间为2018年3月6日9:00―15:00。

  在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公告中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上证E互动”平台“E访谈”栏目上收集到以下问题:

  问题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超过3个月的原因及复牌时间。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自2017年11月9日起停牌,并于2018年2月9日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停牌时间较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在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并披露相关公告后,及时向上交所申请股票复牌交易,具体复牌时间请关注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问题二:2016年姜照柏先生取得国中水务实控人资格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本次国中水务重组上市是否将变更实控人。

  2016年姜照柏先生取得国中水务实控人资格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问题三:国中水务这次重组上市除洁昊环保之外是否存在其它重大资产并购行为?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有关本公司的经营事项及重大事项请关注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问题四:上市公司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上市公司对于洁昊环保剩余股权的后续安排。

  上市公司对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对洁昊环保剩余股份安排的说明已于先前做出说明,不再阐述。

  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及支持。

  接下来进入下一项议程,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代表丁铮律师发表会议见证意见。

  国浩律所律师丁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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