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12)

第一百零三条【心理疏导和测评】讯问过程中,应当全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状态予以关注,必要时可以进行心理疏导和测评。

第一百零四条【录音录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

(二)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不一的;

(三)辩护人提出曾受到、诱供的;

(四)其他必要的情形。

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二节  讯问前准备

第一百零五条【了解情况】讯问前,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必要时可以调取公安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并与公安侦查人员、管教干警、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等进行沟通,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走访等方式开展调查,以提高讯问的针对性。

第一百零六条【制定讯问提纲】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或者讯问方案。

第一百零七条【告知文书】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准备以下告知法律文书: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

(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四)传唤证或者提讯提解证;

(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准备的其他告知文书,如心理测评告知书等。

第一百零八条【通知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讯问前应当将讯问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并要求其携带到场通知书、身份证或者工作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

需要对到场参与讯问的法定代理人取证的,应当先行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目睹案件发生过程,提供证人证言的,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

第三节    

第一百零九条【介绍参与人员】讯问开始时,办案人员应当首先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告知其讯问人员的姓名、单位、法律职务。

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介绍合适成年人的身份、职业等基本情况以及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法律意义等,并让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生活、学习、家庭等非涉案情况进行短暂交流。交谈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一十条【权利义务告知】办案人员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告知时,应当以未成年人可以理解的语言进行解释说明,并通过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告知内容或者让其复述等方式,以确保未成年人真正理解其诉讼权利、义务以及供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缓解情绪】正式讯问开始前,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与其建立信任友善关系,为正式讯问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一百一十二条【核查主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内容应当注意:

(一)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份情况,问明出生年月日、公历还是农历、生肖属相、每年何时过生日、就学就业经历、家庭成员的年龄情况等;

(二)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情况,问明是否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生理发育是否有缺陷、是否有病史特别是精神病史、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处于怀孕或者哺乳期等;

(三)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

(四)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状况,问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父母和亲属是否在本地、��否具备监护能力或者有无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选等;

(五)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问明其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区环境、社会交往、兴趣爱好、脾气性格等;

(六)其他应当注意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核查客观方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客观方面内容应当注意:

(一)讯问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侵害对象、手段、结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了解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讯问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核实退赔赃款赃物的情况;

(四)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四条【核查主观方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内容应当注意:

(一)详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有的心理态度等;

(二)共同犯罪的,要问明是否有预谋和分工,是否被他人胁迫、引诱或者被教唆;

(三)问明中止犯罪的原因及案发后到案的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四)有犯罪前科的,要问明再犯罪的原因,以及犯罪后的主观悔罪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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