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由办案人员根据其生理、心理等表现确定时间,每次正式询问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询问间隔可以安排适当的休息。
询问过程中,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情绪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询问节奏,避免对其身心造成负面影响,保证询问活动顺利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呵护身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要注意呵护其身心健康,维护人格尊严。
第一百二十九条【次数限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公安机关已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并制作笔录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重复询问。
第一百三十条【参与询问】对于性侵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侦查的方式参与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工作。对询问过程一般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尽量避免在检察环节重复询问。
第一百三十一条【语言方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语言要符合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能够被未成年人所充分理解。
询问可以采取圆桌或者座谈的方式进行。
询问过程中要注意耐心倾听,让未成年被害人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观点。尽可能避免程式化的一问一答取证方式,确保其陈述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提出的疑问或者法律问题,应当认真予以解释和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录音录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一般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一百三十三条【依照办理】询问被害人时的基本原则、人员选择、隐私保护、专家辅助、心里疏导和测评等方面的内容依照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询问前准备
第一百三十四条【询问提纲】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制定详细的询问提纲或者询问方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告知文书】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告知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一)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
(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四)询问通知书;
(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准备的其他告知文书,如心理测评告知书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通知到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有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要求依照本指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询 问
第一百三十七条【权利告知】办案人员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并要求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年幼的未成年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代签)。告知诉讼权利时,应当进行解释说明,重点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获得赔偿的权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三十八条【作证能力评估】询问年幼的未成年被害人,要认真评估其理解能力和作证能力,并制定交流的基本规则,未成年人的回答可以是“我不理解”。
第一百三十九条【询问内容】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核实未成年人,特别是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份情况,问明具体出生年月日、公历还是农历、生肖属相、每年何时过生日、就学就业经历、家庭成员的年龄情况等;
(二)了解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问明生理发育是否有缺陷、是否有病史特别是精神病史,受侵害后身体、心理康复及生活状况等;
(三)问明案发时间、地点、经过、被侵害具体情况,尤其是侵害者是谁。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突出询问重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
(四)了解未成年被害人案发后获得赔偿的情况及其对侵害人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应当询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