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进行高消费活动。高消费的标准可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确定;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禁止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1.因出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导致犯罪的,禁止进入夜总会、歌舞厅、酒吧、迪厅、营业性网吧、游戏机房、溜冰场等场所;
2.经常以大欺小、以强凌弱进行寻衅滋事,在学校周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的除外;
3.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三)禁止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1.因受同案犯不良影响导致犯罪的,禁止除正常工作、学习外接触同案犯;
2.为保护特定人员,禁止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接触被害人、证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3.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建议适用禁止令,应当把握好禁止令的针对性、可行性和预防性,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阐明适用禁止令的理由,督促法定代理人协助司法机关加强监管,促进未成年被告人接受矫治和回归社会。
第五节 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六条【圆桌审判】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采取圆桌审判方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
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
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
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五)犯罪性质较为严重,但被告人系初犯或者偶犯,平时表现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的;
(六)其他适合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七条【庭前准备】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
(一)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并对其进行接受审判的教育。必要时,可以再次讯问被告人;
(二)进一步熟悉案情,深入研究本案的有关法律政策,根据案件性质,结合社会调查情况,拟定讯问提纲、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提纲、举证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和法庭教育词。
法庭教育词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刑事违法性,即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促使其正确对待判决,树立法治意识;
(二)社会危害性,包括对被害人、未成年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庭、社会等造成的伤害,促使其深刻反思;
(三)犯罪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
(四)未成年被告人自身优点,对今后工作、学习、生活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增强其回归社会的信心;
(五)对监护人的教养方式等提出建议;
(六)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内容。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操作。
第二百一十八条【庭前沟通】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辩护人等交换意见,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
充分听取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后,可以与审判人员沟通是否有选择地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社区矫正部门人员等到场。
第二百一十九条【庭前会议】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建议人民法院通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