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条【出庭要求】出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出庭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发言时应当语调平和,所提问题简要、明确,并注意用语文明、准确,通俗易懂。
出庭检察人员在庭审活动中,既要严格执行庭审程序,树立法律权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要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避免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不良影响。遇到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辩护意见不正确时,以正面说理为主,做到有理、有节。必要时,可以建议审判长休庭,针对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错误行为,在庭下予以纠正,并引导他们从未成年人长远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树立法治观念和正确价值观。
对于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说理时要温和、理性,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情绪严重不稳定,不宜继续接受审判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休庭。休庭后及时安抚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绪,在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辩护人的协助下消除上述情形后继续开庭审理。必要时,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检察人员或委托专门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
第二百二十一条【法庭教育】出庭检察人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应当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将有关法律规定、社会危害后果、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及其应当吸取的教训等予以充分阐述,尤其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暴露出的错误认识,要及时、耐心地予以纠正。
根据具体情况,出庭检察人员可以提请法庭安排社会调查员、帮教人员、心理疏导人员等发言,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助教育。
在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后,出庭检察人员应当配合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在此阶段,可以依据庭审中所查明的犯罪事实,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服法或悔过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和应受处罚。重点是指明今后的出路,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到司法机关不仅仅是对其进行审判,而且还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使其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实现惩教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