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与范围
第二节 模式与机制
第三节 基本要求
第二章 特殊检察制度
第一节 法律援助
第二节 社会调查
第三节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四节 亲情会见
第五节 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
第六节 当事人和解
第七节 被害人救助
第八节 犯罪记录封存
第三章 讯问未成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前准备
第三节 讯问
第四章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询问前准备
第三节 询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案件审查
第三节 作出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不起诉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
第四节 提起
第五节 出席法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未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不宜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以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帮教救助、犯罪预防等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照适用】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实际由未检部门受理的,根据案���具体情况,可以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指引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本指引所称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是指由成年人实施、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的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规定的犯罪以及其他章节规定的实际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危险驾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刑法第三百零一条)、非法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出卖血液(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等犯罪案件。